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省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专门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地必须在7月1日前对行政许可实施流程予以明确,落实职责。

  二、从今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公示。

  公示内容及形式由省局统一规定,随后下发。

  三、有关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使用现行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文书范本,相应业务纳入信息化管理;对某些目前没有相应文书范本的事项,各市可以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参见《通知》附件1),对相应业务做好台帐管理。

  四、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