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