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二月)

为妥善解决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问题,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国有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支付的,省属企业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共同审核,由省财政予以补助。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真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从统筹基金支付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退休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破产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其它待遇(包括护理费、更换辅助器具费、治疗受伤部位的医疗费)和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参加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上述费用均从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核准后分年拨付。

破产企业因工致残五至十级的人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同时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27-12个月的工资,即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资金从破产企业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核准后拨付。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因企业破产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等人员,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接续问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