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职业准入控制”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决定在我市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二条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中(含个体经营者),从事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从事规定的技术工种及行业特有工种工作,必须是持有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我市医药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业资格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第五条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规定的技术工种及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市药监局根据医药行业实际,经与市劳动保障局协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六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专门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医药技能,保持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规定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九条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我市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参加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十二条 资格晋升须在同一工种内进行,不同工种间不能交叉晋升。对已取得某一工种职业资格,需再取得其他工种职业资格的,要按照新的工种要求重新取得职业资格。原工种职业资格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局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9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医药行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特有工种目录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西药剂师;

  (二)中药药师;

  (三)其他制剂人员。

  二、购销人员

  (一)采购人员

  1.中药购销员(含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

  2.其他采购人员。

  (二)其他购销人员

  1.医药商品购销员(含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

  2.中药调剂员(含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三、仓储人员

  (一)储运人员

  1.医药商品储运员(含药品保管养护工、医用商品保管员、医用商品组配员,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医用商品运输员);

  2.其他储运人员。

  (二)其他仓储人员

  四、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一) 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含医用气体工);

  (二)药房辅助员药剂员;

  (三)其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五、种植业生产人员

  中药材生产人员:

  1.中药材种植员(含参业工、人参加工工、中药材种植员);

  2.中药材养殖员(含鹿茸加工工、中药材养殖员);

  3.中药材生产管理员(含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资源护管员);

  4.其他中药材生产人员。

  六、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

  1.医疗器械装配工(含CT组装调试工、CT程序工、CT精密部件调试工、X射线机电气组装调试工、X射线机机械组装调试工、体外循环设备机械组装调试工、体外循环设备电气组装调试工、加速器安装调试工、加速器电气线路装接调试工、加速器机械装配工、电真空调试测量工、放疗用钴60机械安装维修工、血压计装配工、麻醉机蒸发器调试工、呼吸器装配调试工、齿科设备、器械调试工、齿科专用设备调试工、医用核电子仪器制造工);

  2.假肢制作装配工(含假肢制作工);

  3.矫形器制作装配工(含矫形器制作工、矫形鞋制作工);

  4.其他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含手术器械锻压工、手术器械机切工、手术器械装配工、手术器械工装模具工、玻璃注射器外套整形模具工、注射针管制作工、注射针座制作铆接工、齿用金属材料制作工、牙齿模具工、齿科磨削制品制作工)。

  七、药品生产人员

  (一)合成药物制造人员

  1.化学合成制药工(含兽用原料药制造工、合成药卤化工、合成药碳化(含氯磺化)工、合成药硝化(含亚硝化)工、合成药烃化工、合成药氰化工、合成药酰化工、合成药酯化工、合成药醚化工、合成药羧化工、合成药胺化工、合成药重氮化(含耦合反应)工、合成药置换反应工、合成药氧化(含氯氧化)工、合成药还原工、合成药加成反应工、合成药缩合工、合成药环合(含环氧化)工、合成药扩开环反应工、合成药消除反应工、合成药水解工、合成药重排(含转位)反应工、合成药催化氧化工、合成药催化氢化工、合成药酶催化反应工、合成药X氏反应工、合成药硫化(含巯化)工、合成药胂(含锑、铋)化工、合成药膦化(含季膦化)工、合成药降解工、合成药聚合工、合成药裂解(裂化)工、合成药缩酮化工,合成药拆分、消旋,合成药肼化(肼解)工、合成药异构化工、合成药转化工、合成药叠氮反应工、合成药胯化工、合成药乙炔化工、合成药中和成盐(含成季胺盐)工,合成药备料、配料工,合成药精制、结晶工,合成药提取工,合成药固、液分离工,合成药蒸发工、合成药蒸馏工,合成药干燥、包装工,原料药实验工);

  2.其他合成药物制造人员。

  (二)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

  1.生化药品制造工(含兽用生物制品制造工、升化药品提取工);

  2.发酵工程制药工(含抗生素酶裂解工、菌种培育工、微生物发酵工、微生物发酵灭菌工、发酵液提取工、微生物发酵药品精制工);

  3.疫苗制品工(含培养基加工工、细菌性疫苗生产工、病毒性疫苗生产工、疫苗菌毒种培育工、诊断制剂生产工、生物制品培养基生产工);

  4.血液制品工(含血液类制品生产工、免疫血浆生产工);

  5.基因工程产品工(含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工);

  6.其他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

  (三)药物制剂人员

  1.药物制剂工(含兽用化学药品制剂工、兽用药物添加剂工、药物配料制粒工、片剂压片工、片剂包衣工、注射液调剂工、水针剂灌封工、输液剂灌封工、粉针剂分装工、硬胶囊剂灌封工、软胶囊剂调剂工、软胶囊剂成型工、气雾剂工、滴丸工、口服药液调剂工、口服液灌封工、软膏剂调剂工、软膏剂灌装工、栓剂调剂工、栓剂成型工、膜剂工、滴液剂工、酊水剂工,注射用水、纯水制备工,制剂及医用制品灭菌工、灯检工、理洗瓶工、药用塑料制瓶工、冷冻干燥工、制剂包装工、制剂试验工、净化空气调节工、橡胶胶膏工);

  2.淀粉葡萄糖制造工(含淀粉及制品制作工、湿淀粉工、干淀粉工、玉米浆蒸发工、淀粉包装工、胚芽干燥工、精制玉米油制造工、葡萄糖糖化工、葡萄糖净化工、葡萄糖蒸发工、葡萄糖结晶工、葡萄糖分离工);

  3.其他药物制剂人员。

  (四)中药制药人员

  1.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含中药材净选润切工、中药炮制工、中药配料工、中药粉碎工、中药提取工、中药合成工、中药包装工、中成药试制工);

  2.中药液体制剂工(含中药酒(酊)剂工、中药露剂工、中药油剂工、中药糖浆剂工、中药合剂工、中药口服液剂工、中药饮料工、中药针剂工、中药煎膏剂工);

  3.中药固体制剂工(含中药软膏剂工、中药塑丸工、中药泛丸工、中药散剂(研配)工、中药曲(锭)剂工、中药茶剂工、中药胶剂工、中药炼丹工、膏药剂工、中药炙熨剂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中药软胶囊剂工、中药滴丸剂工、中药橡皮膏剂工、中药巴布剂工);

  4.其他中药制剂人员。

  (五)其他药品生产人员

  八、检验计量人员

  检验人员:

  1.化学检验(限医药行业)工(含水质检验工、分析工、化验分析工、产品化验分析工、化学检验工、仪器分析工);

  2.药物检验工(含灯检工、制剂质量检查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药理试验工);

  3.中药检验工(含中药验收员、中药质检员);

  4.医疗器械检验工(含CT检验工、射线机电气检验工、X射线机机械检验工、X射线管老练测试工、加速器测量检验工、医用电子仪器成品检验工、齿科设备器械检验工、医用光学零件检验工、医用光纤传相束检验工、医用内镜检验工、手术器械检验工、医用玻璃仪器检验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