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4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与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皖”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落实我省人才战略任务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认真分析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妥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调整人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经费保障要到位。各高校和各市(县、区)要按照皖政办[2002]34号文件精神,尽快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就业准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证书、执业资格后方可上岗;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与高等院校建立密切联系,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利、优质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的教师,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三、加大宣传力度,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对自愿来我省就业和创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非皖籍专科毕业生只要在我省落实接收单位的,也欢迎来我省就业。允许我省高校毕业生跨省、跨行业就业。师范本科毕业生在不享受师范奖学金的前提下,也允许出省和改行。

  四、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皖人发[2002]24号文件规定办理。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以及出省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收费。

  3、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社区就业。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纪检等部门新进人员,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锻炼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录用定位工作。街道和社区在聘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高校毕业生。对到我省贫困县艰苦创业和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待遇。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南银发[2003]5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

  七、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提供便利。对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自主创业的,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保管档案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落实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人才交流或其它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免费参加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收社会用人单位资金专门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九、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切实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为毕业生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就业指导要从新生进校时抓起,应逐步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并计入学分,贯通教育教学全过程。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摆上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应不低于1∶500.同时应专兼结合,聘请部分兼职就业指导教师,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十、切实保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各高校要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按1—2%的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规模大的学校可逐步到位。所提取的经费主要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各高校的经费落实情况,在决算时要向省教育厅作出说明。

  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要加快高校毕业生市场化配置步伐,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网上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对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凡在我省举办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就业招聘会,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积极收集需求信息,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服务,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定期公布制度,每年7月公布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次年5月公布各高校分专业就业率,逐步公布各市毕业生就业率。今后毕业生就业状况将作为我省确定各高校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之一,将招生计划与就业状况适度挂钩。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适度控制长线专业的招生规模。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专业,将视情减少其招生数量,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各高校要主动、超前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人才需求预测,积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从提高就业率入手,及时调整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十三、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估高校办学水平和市、县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和随机对高校、市、县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高校、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并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