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3-2005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3-2005年)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北京市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活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目前情况看,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保证如期完成《中长期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特制定《北京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3-2005年)》。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负责,加强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分类指导,加强督查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到2005年,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20万分之一以下;将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总人数控制在2万人以内。确保北京地区艾滋病发病率处于低发地区水平。

  (二)工作指标。

  1.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区达到85%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市95%的区(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具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的能力。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部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3.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的人员要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4.坚决取缔非法的血液或原料血浆采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临床用血全部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

  5.到2005年,经有关部门审批,未设血站的远郊区县建有符合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的中心血库。在8个城区至少设立街头采血点20个,10个远郊区县各设立一个街头采血点,街头采血量要达到临床用血的70%。建立市血液调剂中心,解决血液偏型问题。

  6.结合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及血液管理监控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依据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对现有采供血机构进行评审验收。加强采供血机构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卫生、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惩处非法采血行为,打击“血头”、“血霸”,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电台、电视台每周要在主要栏目和重点时段安排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节目,播放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日报、晚报每周至少刊登一篇宣传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文章或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有关期刊也要加大宣传的力度。

  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在青少年中普及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和禁毒知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要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开设专题讲座,并将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医疗保健机构、营业性娱乐场所开辟宣传橱窗,放置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劳务输出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并为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和劳教所等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作为被监管教育人员必学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本系统职工、重点人群及公众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

  (三)开展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有关部门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并在吸毒人群中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对无法戒断毒瘾的静脉注射吸毒者进行药物维持治疗,但要慎重稳妥、严格管理,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经市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北京地坛医院和北京佑安医院为本市收治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机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享有与其他病人一样的就医权利。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建立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使感染者和病人得到便利的医疗护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

  为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育龄妇女应劝其避免怀孕。对已怀孕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努力降低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发生率。

  加强性病防治工作。整顿性病诊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提高预防与医疗服务质量。

  (五)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含预防、治疗、实验室、监控管理等)的人员,因工作中意外事故造成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抗病毒治疗。

  (六)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审批许可制度,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艾滋病病毒检测试剂进行临床质量评估。逐步推广艾滋病病毒核酸PCR检测、病毒载量测定及其它相关因子的测定等先进检测技术。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及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及时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艾滋病性病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七)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医学院校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教育。采取岗位培训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市、区县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和评价方法的学习。

  (八)开展艾滋病防治应用研究。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本市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加快安全输血、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技术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输血安全的基础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及快速准确的实验室检测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督促、检查《中长期规划》的落实情况。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顾问委员会,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市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二)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及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对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捐赠的用于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的药品、试剂等按照国办发[2001]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减免税政策。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财政要把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资助。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