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秸秆工作由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居民应制定村规民约,禁止在禁烧区内焚烧秸秆。

  三、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是禁烧秸秆的执法主体。农业局、科技局、农机局等部门负责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局、报社等新闻宣传单位和教育部门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违反本通告,在田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公共场所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拒绝或妨碍焚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