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寿光、安丘、高密、昌邑、昌乐、奎文、潍城、坊子市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经贸委、监察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油区办《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潍坊市监察局潍坊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二ΟΟ三年八月三十日)

  为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和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我市油田区域治安秩序稳定及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为石油、管道企业生产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68号)精神,经研究,市公安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定于2003年9月至11月底,在青州市等10个市县区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抓防范”的总体思路,坚持“严字当头、以打开路”的方针,严厉打击盗窃、哄抢、破坏国家石油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石油、管道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专项整治,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整治一批输油管道沿线的治安乱点,坚决取缔土炼油炉和其他非法寄生性厂点,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强化油区治安管理和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油气和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地区。这次整治的范围包括青州、寿光、昌乐、潍城、奎文、高新、坊子、安丘、高密、昌邑10个市县区。整治的重点地区是:青州市西北部、寿光市清河采油区、昌邑市丈岭镇、高密市康庄镇。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等非法寄生性厂点屡禁不止问题;

  3.盗窃和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及油田物资问题;

  4.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5.严重扰乱油气田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问题。

  (三)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2.开井盗油、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3.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4.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涉油犯罪团伙;

  6.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和油气田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7.组织、策划大规模哄抢油气田物资,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破坏石油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8.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在前段集中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适时组织2至3次集中行动,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下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潍坊市政府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各市县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总结全市专项行动情况并报省政府。

  四、工作措施

  (一)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对2000年以来发生的重大涉油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发生的所有涉油案件逐一进行梳理,排出一批重点侦办的案件。重大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要把破案与追逃结合起来,对掌握的各类逃犯逐一列出名单,因人施策,全力缉捕。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各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安全隐患。各地要组织力量明察暗访,彻底摸清土炼油炉、化油点及其他非法寄生性厂点、废旧金属收购点和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厂点,拆除设施设备,强制恢复原地貌,并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对炼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加强油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凡符合办理暂住证条件的人员,逐一登记办证。对油区的私人出租房屋、企业内部的闲置房屋,以及犯罪分子易于藏身的其他场所,重点进行清理,最大限度地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采取蹲、堵、巡、卡等手段,在油气田出入路口和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彻底查清其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强对油品零售网点的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收购、销售非法炼油厂炼制油品的行为。

  (三)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各石油企业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宣传车、致广大干部群众公开信、张贴通告和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支持、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同时,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产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二)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建立市场条件下与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相适应的专门巡护队伍,同时发动治保、联防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积极组织行之有效的联防、防治、联建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油区环境。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市县区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逐级签订责任状,把油区治安工作落实到基层。石油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巡线检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油井、油气联合站、油气罐区、油库等重要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有效保护机制。

  (三)建立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快速反应和区域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和石油企业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情况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快速反应,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对发生的重要案件、事件,要迅速出动,并按照各自分工抓紧破案或妥善处置。同时,针对行政区域结合部涉油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区域联动,整体作战。

  (五)建立考评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各市县区的油区治安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实行重大案(事)件、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等非法厂点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上抓,积极协调各方解决好影响油区治安的突出问题。逐级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强检查督导。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市公安局、经贸委、监察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油区办等部门,研究解决全市有关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专项行动。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油案件侦办工作,打现行、破积案,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原油行为;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工作。

  经贸部门会同油区办、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加强对油品零售网点的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及油区用电秩序。

  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油气田、输油气管道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有关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石油企业国有企业资产安全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沙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定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油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好油、地关系,指导石油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管道保护措施。

  石油企业要加强安全保卫、油品营销管理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严格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反应情况,各市县区要每周向市公安局专项行动办公室报告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专项行动办公室电话:8783275,传真:7030(公安专线)。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部门和石油企业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彻底解决属于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的问题,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