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的精神,在深入实施以“促就业、接保险、保生活”为主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使他们能够随时得到有效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再就业援助制度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以“4050”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4050”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50岁及以上、女40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社保所在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过程中,每月向申请再就业援助或达到“4050”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4050”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确认其接受再就业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况,实施专项管理和服务。社保所为申请再就业援助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样本附后),实行综合职业素质测评,制订再就业援助方案。

  四、再就业援助应按照“立足日常、突出个性、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涉及的主要项目有:

  (一)开展日常援助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或职业指导;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推荐两次就业岗位;对有培训要求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

  (二)实施重点援助项目。在日常援助活动的基础上,根据“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实施针对个人就业难点的援助组合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循序渐进地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求职技巧和短期职业经历训练、岗位推荐、职业培训等多层次服务,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逐步提高就业能力。

  (三)进行就业“托底”安置。凡经过3个月的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岗位达到5次以上仍未再就业,经职业素质测评确属就业困难且符合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社保所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进行“托底”安置。需要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表样附后),由社保所委托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社保所将以下材料报区县劳动和保障局确认后,方可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1、《“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

  2、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

  3、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核查证明。

  五、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承诺服务制度。社保所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就再就业援助事项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附后),承诺所提供援助的内容、方式、次数、期限和所达到的效果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责任,以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二)试行“就业助理”服务制度。结合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社保所应为“4050”就业困难人员指定就业助理员。就业助理员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2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在个人台帐中记载享受就业援助经历和效果,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建立就业服务协作运行制度。社保所与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等签订《就业服务协作协议》,形成就业服务协作网络。社保所负责搜集“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服务要求;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保所发送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同时,社保所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和培训需求反馈制度。用人单位将用人或培训需求及时向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备案登记,社保所在优先推荐本地“4050”就业困难人员后,可根据《就业服务协作协议》的约定,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使用。

  (四)建立公益性就业项目征集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合“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就业项目,借助社会力量,引入社会资金,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公益性就业岗位充足的街道(乡镇)或区县可在满足本地区“4050”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乡镇)或区县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岗位援助。

  (五)开辟就业服务热线。社保所向本地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决“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六、人户分离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原则上由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通过灵活的方式“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出就近享受再就业援助的要求,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应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异地再就业援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户口所在地社保所负责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组织安排“4050”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服务。

  七、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组织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社保所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同时,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进展情况,“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率纳入年度再就业工作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尽快建立。

  (二)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援助落实到基层,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身上。

  (三)扩大宣传,使再就业援助制度家喻户晓。各地区要结合再就业宣传工作,将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等以社区公告、上街宣传、发放《援助信》、入户走访等多种途径,介绍给“4050”就业困难人员,使他们能够主动接受再就业援助。

  (四)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强化“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的记载,通过跟踪调查,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结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在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协助社保所跟踪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反馈服务需求,并在社保所的指导下,做好“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和宣传解释工作。

  (六)社保所公示民政、房管、医疗、文教等部门的业务联系信息,指导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过程中,面临生活、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困难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以解除后顾之忧。

  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掌握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填写《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表样附后),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本文自2003年2月15日起执行。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本文执行,《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1999]35号)涉及的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停止执行。

  附:1、《再就业援助个人台帐》(样本)(略);

  2、《“4050”就业困难人员人员就业“托底”安置申请认定表》;(略)

  3、《“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

  4、《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略);

  5、2003年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安排。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3:“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样本)

  为向“4050”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经常性的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区(县)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建立再就业援助关系,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达成一致,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在协议期限内帮助乙方就业。

  2、甲方在协议期限内为乙方无偿提供日常再就业援助。主要包括: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策培训(咨询)或职业指导;向乙方提供两条就业岗位信息;对有培训要求的乙方提供一次培训信息等。

  3、甲方在协议期限内为乙方无偿提供的重点再就业援助主要包括:

  (1)

  (2)

  (3)

  (4)

  (5)

  4、甲方向乙方公布就业服务热线电话:解答乙方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指定就业助理员: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免费优先为乙方提供信息查询与推荐,同时为其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乙方联系用人单位并提供面试服务;介绍参加各类招聘洽谈会、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供“一对一”特殊职业指导等服务;协助乙方办理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手续等。

  5、对乙方未按本协议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即行终止本协议书,同时不再提供相关再就业援助,并记录在案。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就业状况、实际需求以及再就业援助效果等选择与更改相关的援助内容。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接受甲方的管理与服务。

  2、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主动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就业助理员每月联系 次,汇报求职经历以及享受再就业援助的效果和进展情况等。同时,按照要求,参加由甲方提供的各项援助活动。

  3、在不挑不拣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免费和优先获得就业岗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免费就业服务。

  4、对甲方未达到承诺的再就业援助效果或未按双方约定提供再就业援助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变更援助内容等要求。

  5、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未实现再就业的,经认定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乙、甲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重新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5:2003年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主要安排

  为确保再就业援助制度能够顺利建立并实施,各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需按以下时间进度,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筹备阶段(2003年3月28日前)

  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使建制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做好首批“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认定工作,并与之协商确定再就业援助方案,签订《“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4月1日起)

  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援助措施,全面启动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2003年3月28日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本地区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筹备情况以及“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结果等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4月份开始,报送《北京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情况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