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一字第0920115088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20009301号函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第3条 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揭露相关事项(关系人交易、资金贷与、背书保证及取得或处分不动产):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

一个月内为期限。

二、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三、会计师查核或核阅报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及半年度应输入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应输入会计师核阅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并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信息: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五、营业额、背书保证及资金贷款余额、各项产品业务营收统计表: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营业收入金额部分如属估计者,应加注营业收入采用估计部分之比例及估计方法;营业收入实际结算结果如与公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情形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其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信息: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资料。

七背书保证限额及明细表、资金融通资料: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八凡有赴大陆地区投资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地区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九凡有投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投资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第一、三季之资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一○财务比率重大变动说明、财务分析资料: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

一一凡有办理现金增资、发行国内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或发行海外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计画经申报生效或申请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资金运用情形季报表:(一)每季结束十日内输入;(二)因董事会决议有所变动者应于二日内输入更动资料。发行国内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及海外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者,另应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申报上月份之异动情形。

一二上市公司暨所属企业集团之相关资料:公司应于每季财报函送截止期限前一个月申报;公司之关系企业有增减异动时,应于异动二日内输入异动资料。

一三「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十股东」股权异动及设质:公司应于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股权异动资料。

公司应于本款人员质权设定及解质后五日内申报。

一四上市公司关系企业营运概况及组织图: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一五上市公司关系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关系企业合并损益表及会计师复核报告书:应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申报。

一六上市公司最大可买回自己公司股数及金额汇总表:应于每季财报申报截止后一日内输入。

一七凡有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一)去年度已执行及未执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信息(二)去年度取得认股权凭证之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姓名、取得认股权凭证及认购情形(三)除第二项人员外,去年度取得之认股权凭证可认股数前十大且得认购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员工认股权人之姓名,汇总之该等人员去年度取得认股权凭证得认购总数、累计得认购总数及已执行认购总数:于每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申报;(四)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认购认股权之情形:每季结束十日内申报前季信息。

一八上市公司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东为法人者,其董事、监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东之信息:应于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报异动信息。

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不定期公开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别经董事会通过拟议及股东会确认后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输入。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经过情形:办理资本变更登记完成后一日内输入。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别股、附认股权特别股及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数维护:本公司同意后一日内输入。

四、财务预测信息:同主管机关函订之「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应行公告申报之规定。

五、符合「本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规范之重大讯息项目者应依上述程序规定时限输入。

六、侨外人投资持股情形统计表:初次上市或上市公司于增、减资除权时输入。

七国内发行之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海外发行之股票、存托凭证、公司债(含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应于主管机关许可后一日内输入基本资料,并于相关资料异动时实时更新。

八股东常会日期之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票过户开始日期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九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准日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东名簿记载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公司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但有本公司营业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但书情事经函知原因者,得于股东会开会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该等资料补行函知本公司,并仍应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表:于股东会或股东临时会后二十日内输入。

一一依主管机关「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公告申报之事项。

一二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应于主管机关核准后一日内输入基本资料;

发行后一日内输入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总股数等资料,暨取得认股权凭证之经理人及部门与分支机构主管姓名、取得认股权凭证等资讯;认股权人认购后一日内输入认购情形等明细信息。

以受益凭证上市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于每月十日前输入持股明细表,初次挂牌者应先行申报基本资料。

上市公司属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应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报本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属母子公司关系之子公司者,应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报本条第一项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开信息;母公司属外国公司者,比照发行台湾存托凭证之外国公司暨存托银行应行申报事项,由上市公司代为申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