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省、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劳动就业任务,推动全市残疾人就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中之重,既关系到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更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

(一)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依法全面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市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要按照省政府第 145号令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同级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进一步研究制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保证保障金征收,真正把保障金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上。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特殊企业。政府鼓励兴办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凡新申办的福利企业,不论哪种经济性质,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应积极支持,及时申报、审批。福利企业要依法登记注册。新申办的福利企业不再挂靠主管单位。对原已挂靠主管单位的福利企业要逐步进行清理。申办、审批福利企业手续尽量简化,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福利企业安残认定以十堰市和县(市、区)审批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进行审核。对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尽量简化程序,全面落实减、免、退税优惠政策,严禁占压、截留、挪用退税资金。切实把年检认证作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福利企业的有效手段。市民政、国税、地税、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每年的第四季度联合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全面的年度检验,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就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对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残疾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税务部门应按照对福利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使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各地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国家新阶段扶贫开发计划的要求,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贫工作,组织农村残疾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落实减免政策。

(五)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和就业工作。扶持盲人按摩人员开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以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有关部门在核发执照、落实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国残联、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9〕87号)要求,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残疾职工的培训,培训费由财政部门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本地劳动保障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具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