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增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目前资源开采条件较好而资源税税额偏低的情况,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对处于同一气田的其他开采企业也比照每千立方米8元的税额标准执行。
公布日期:2003-01-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3]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增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目前资源开采条件较好而资源税税额偏低的情况,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立法精神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3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所属川西采输处和川北采输处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对处于同一气田的其他开采企业也比照每千立方米8元的税额标准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