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燃气工程建设步伐,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现就城区管道燃气开发建设经营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由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开发我市城区管道燃气开发建设经营项目。

  二、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既是我市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又是广大市民受益的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相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要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三、燃气管线施工应办理规划、挖掘、占道、穿越各种管线、电缆等会签及审批手续。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来不及办手续时,可以先施工后补办手续。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各种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四、燃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规范施工。接受监理公司、监检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在入户施工中,应做好宣传工作,做到文明施工,不扰民。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在燃气规划范围内新建、改扩建住宅,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建设审批手续,并与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安装合同。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办理燃气设施设计、安装手续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和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建项目必须补办燃气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和补签设计安装合同,限时设计,限时安装。

  六、居民用户在使用天然气前须按照《松原市物价局关于松原市城区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的批复》(松物价字[2003]57号)规定,每户向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缴纳入网产权费2000元。此项费用原则上由用户个人承担,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在执行过程中,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居民住宅,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先期垫付,计入工程成本,由售房款收回;已入户住宅由住宅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由开发建设单位安装、结算;无物业公司的,直接到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缴费手续,确实困难的,凭单位、居委会、街道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享受分期付款政策。每栋住宅签约率达到6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进场安装。施工过程中造成地面或构筑物破坏的,由施工单位无偿恢复原貌。

  七、管道燃气输配管网设施产权界限,以引入房屋阀门为界。用户拥有户内设施(含房屋单元立厅、进户管线等)的产权、监督权和使用权,用户不得随意改动(增、拆、移、改)。用户的产权可随房屋交易时一并变更,变更时持交款凭证或产权证办理相应手续。

  八、燃气开发建设经营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气,满足用户用气需要,确保居民用气安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气价格,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九、已实行液化气瓶组的小区,待天然气进入后,要置换成天然气,所涉及到设施移交、验收、产权划分、费用等问题,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在管道天然气规划区域内,将不再发展或使用其它气源。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