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规范化 、科学化 、法制化,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特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以江泽民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为指导,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规范为目标,在城市规划区内推行公示制度,增强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的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保证城市建设健康运行,促进新乡经济发展。

  二、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城市公示制度工作的领导,规划局成立城市规划公示领导小组,局长杨利明任组长;副局长王学胜、郭培山、汪洋、总规划师田子超任成员的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汪洋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宋伟斌、刘炜。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各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为便于开展工作,设立办公场所和反馈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电话,认真登记、记录有关意见、建议或举报。办公室负责人将反馈意见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通报,做好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加强规划批前、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

  1、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编制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

  2、规划选址。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

  3、规划设计。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方案,用地3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大型建(构)筑物周边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它市民关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内容为上述规划设计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说明、图纸等。

  4、建筑设计。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沿城市道路、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层数6层以上的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和公园、道路、广场、大型绿地建设的设计方案。公示内容为设计方案说明和图纸等。

  5、规划实施。公示经批准实施的建设工程。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等。

  6、其它公示。公示方案招标、方案征集项目、有争议或其它原因需公示的项目。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

  规划公示主要采用以下4种形式:

  1、展览公示。对待批的规划编制成果、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公共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采取举办规划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公示。展览内容和地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媒体公示。对重点建设项目、旧城改造或住宅小区等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3、网络公示。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将规划编制、设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示。

  4、公示牌公示。在批准或即将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详细规划公示牌,确保建设工程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参考外地市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将着重实施公示牌公示和网络公示,展览公示在我市规划展览馆建成后再予实行。

  五、城市规划公示的步骤

  1、确定公示项目

  公示办公室成员应时刻关注我局的业务工作,关注具体项目的报建及办理情况,在局规划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项目承办人共同按规定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具体项目。

  2、确定公示内容

  公示办公室成员会同项目承办人共同确定具体公示内容并做出公示方案。

  3、确定公示方式

  公示办公室根据公示项目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方式。

  4、制作公示内容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根据公示方案按照规划局的具体要求制作公示内容和公示设施。

  5、公示规划方案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示内容和公示设施符合公示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公示。

  6、整理公示意见

  公示期满,公示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公示意见,报局办公会议研究。

  7、确定规划方案

  根据公示实际情况确定规划方案。没有问题的按原方案实施;存在问题尚未改正的,改正后实施;问题较大且难以改正的,取消原规划方案。

  8、规划批后公示

  根据公示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对批准后的方案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示。

  注:属于建设项目或规划设计批后公示的,按上述步骤1-5进行,确保建设项目在公众监督下严格按规划实施。

  六、城市规划公示的要求

  城市规划从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管理各个阶段需要征求公众意见、激励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对要公示的项目一律实行规划批前公示和规划批后公示,由各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具体公示形式。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要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公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公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公示的建设单位,可以停办该单位的所有建设项目。采取展览方式公示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在展示地点设立意见箱,向参观者发放征求意见表和优秀方案选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通过新闻媒体或公示牌公示的,公布意见反馈或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电话,认真登记、记录有关意见、建议或举报;专门到主管部门反映意见的,由公示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填写征求意见登记表。通过媒体公示的,公示内容连续播报一般不少3天6次。通过公示牌公示的,批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批后公示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公示牌方可拆除。通过信息网站公示的,网页保留不少于10天,设电子信箱征求意见,指定专人整理、汇总。

  对征集的意见,由公示办公室归纳整理后报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一步应采纳、吸收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书面回复、指定专人口头答复等方式向外界反馈。对收集的规划展览竞赛方案选票,统计整理后,根据规划设计评选办法相关规定作为优秀方案的评定依据。

  所有公示内容中应明确市民意见、建议反馈的方式及联系的时间、电话、联系人员姓名等,便于市民与规划工作人员通畅快捷地联系沟通。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