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优化我市对外经贸发展环境,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创汇、对外承包工程、兴办境外企业和外派劳务业务,提高我市经济的外向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现将促进处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设立郑州市外经贸发展基金

  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二)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市财政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

  (三)对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和出口退税贴息。

  (四)支持我市扩大对外劳务输出。对我市外派劳务人员确因家境贫困暂时无力交纳前期相关费用的,由外经贸发展基金提供贷款担保。贷款金额根据其派往国家(地区)、所从事的工种及本人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所需费用的80%.

  (五)对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企业进行奖励。凡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各类企业,当年每完成营业额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对我市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省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七)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办法

  制定《郑州市出口商品奖励管理办法》,对一般商品、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0.01元、0.02元和0.04元人民币的奖励;鼓励增量出口,对上述商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0.08元人民币。用于奖励的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根据省对进入郑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试行国内运费补助的规定,所需资金按省市1:1配套,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三、实行出口退税贴息办法

  制定《郑州市出口退税贴息管理办法》,对我市获得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应付利息额70%的补贴;对未获得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但有应退未退税款的企业,将其应退未退税款视同退税贷款,并给予应付利息额50%的补贴。用于贴息的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凡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当年新增应退未退税款,对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四、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一)责任目标分解下达

  外贸出口:全市年度出口创汇责任目标以市政府名义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四区)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出口企业。

  外经业务:全市年度外经业务责任目标以市政府名义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外经企业。

  (二)考核依据和方法

  外贸出口:以当年郑州海关统计的实际出口创汇额为依据,每季度通报一次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实施进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和奖惩。实行责任目标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及四区行政一把手为责任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外经业务:以省外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数为依据,年终进行表彰奖励。对外经企业实行目标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三)奖惩内容

  1.对行政首长的考核奖励

  对年度出口实绩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的县(市)区、四区行政一把手,市政府将给予1-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对县(市)区、四区的考核奖惩

  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或当年出口实绩在2000万美元以下,且超上年实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县(市)区、四区,授予“郑州市出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对完成出口责任目标并位列前5名的县(市)区、四区,由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表扬,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进行通报。列为省重点开放县(市)的责任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责任目标或低于全市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建议省取消其重点开放县(市)资格。

  3.对各类企业的考核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出口收汇率应达到80%以上,并能够依法经营,当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出口企业,授予“郑州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1)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25%以上;

  (2)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出口实绩增长40%以上。

  对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无违纪、违规事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经企业授予“郑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先进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

  (1)中方设备投资占中方出资额80%以上,投资建设期一次性带动出口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年带动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

  (2)年外经业务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较上年度实际增长30%以上。

  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为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