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计划地实行政府投资是扩大再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进步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有利于政府搞好宏观调控,保持适当的建设规模;有利于各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遏止行业不正之风,加大社会所关心的重点、焦点项目的透明度。我市属新建市,建设项目多,存在问题也较多。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时有发生,工程高估冒算屡见不鲜,部分建设单位未经审计就直接拨付了全部工程款,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防止和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10号)精神,参照全国各地的做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拟由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投资建设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一、审计的对象

  凡属市政府(政府部门)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都是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  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认真搞好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对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审查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和资金到位的及时性。

  2.审查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是否合法、合规。

  3.审查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数量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

  4.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对以中标价包死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

  (二)抓好建设项目在建审计

  1,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及损失浪费问题;工程成本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

  2.审查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三)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原批准内容如期建成进行审查,重点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实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2.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查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审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5.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审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审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开展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对已竣工投产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1.重点审查项目竣工后的效益情况,项目投入生产和运营后能否按原设计能力达产、达效。

  2.审查项目有无因决策失误而导致项目投产后无效益或不能全面发挥投资效益。

  3.审查项目有无因管理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投资效益的问题。

  三、审计结果的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重点、焦点项目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及处理结果。

  四、审计组织实施

  对建设项目审计,一律由政府投资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和有关专门机构参与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三个月之内,搜集整理决算资料,向审计部门提交决算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监督。

  五、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

  1.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存,不得挤占挪用。

  2.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完成后,经请示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开工及拨款手续。

  3.计划、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应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投资的70%。

  4.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向市政府做出审计报告,经市长或市长委托有关责任人批准按照审计决定拨付剩余资金。

  5.凡未经审计多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追日上缴财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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