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因非典型肺炎疫情发展,导致我市部分药品和商品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给全市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为了做好疫情控制和防治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关于认真做好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商品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医疗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和与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商品经销单位及各商业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模范执行政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政策,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凡属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得擅自突破最高零售价格;凡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执行差率控制,不得擅自突破差价率;对实行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突破招标采购价格;凡属市场调节价的,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对与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的抗生素药品、调节免疫药品、部分生物制品、中药饮片、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医疗服务价格、卫生防疫收费标准、一次性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各种消毒杀菌药品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食盐、食用醋等商品都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二、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与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那些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引发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逮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加强价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三、控市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价格监测分析,严密监控市场变化,严格执行朔价发[2003]30号《关于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测的通知》精神,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与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的商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如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副食品等,要实行重点监测,对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及时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举报电话:12358.

  特此通告。

  20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