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机关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归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存在着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5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本意见所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的土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的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特殊用途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履行使用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与市管理局签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协议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未经市管理局同意,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租、借、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严禁调整或变相调整给个人和机关以外的其它单位使用。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档案,确保所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二、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办[1999] 67号)、省计经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苏计经投发[2000]318号)及省计委《关于继续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通知》(苏计投资发[2001]522号)的要求,从严控制超标准建设。

  市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申报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工程决算批复,项目单位依据决算批复进行帐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没有列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执行整体规划的原则下,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规划。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市管理局从现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的,应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按照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统一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经市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逐步推行“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管理局应当根据规定标准,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并参照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后,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市管理局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视情况逐步补足或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要逐步推行办公用房超面积部分有偿使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由市管理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调整、分配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原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要按期上交,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撤并的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市管理局对上交的办公用房要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市管理局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职能调整变化的需要,以及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改建不适合市级机关办公的用房,不断优化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改善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

  四、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使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具体明确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修、专项性维修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由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订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定额编报预算,经市管理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市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市级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六、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和清理

  市管理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其在本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办事处及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来源、数量、权属、使用管理、租赁及装修等情况,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管理局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并按照市管理局确定的标准缴纳租金。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关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规建设

  市管理局要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满足机关建设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市管理局要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和本意见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级机关的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市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南京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3年8月)

  为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办发[2001]58号、苏政办发[2001]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的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各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上述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以及其它形式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等。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的或不齐全的,市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应予办理。

  2、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3、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资料,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直接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资料为: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4、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至市管理局名下。

  5、对已经使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在办理时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费用必须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管理局批准,可由占有、使用的部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由市管理局登记。

  (五)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的,须经市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市政府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市以外的办公用房视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七)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档案,准确登记统计台帐,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二、调配和使用

  (八)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十)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房的使用权,要履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申报登记手续,并与市管理局签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根据职能和机构、人员的调整情况,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维修计划。

  (十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经市管理局重新核定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市管理局可视情况收回或重新调整使用。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自2003年,由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实施。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应经市管理局批准后,上报市计委审批立项。

  (十五)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十六)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由市管理局负责统一扎口进行审批或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组织评估论证、竣工验收。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项目资金能够自行平衡的、建设投资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管理局审批,报市计委备案;8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对凡需列入市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办公用房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由市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七)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逐步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过渡到市管理局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统一实施,并加快推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分离。为强化监督机制,增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透明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十八)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十九)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市管理局要会同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十一)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市管理局。市管理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进行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执行经费预算,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项目竣工后,市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二十二)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三)5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应通过议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五、物业管理

  (二十四)要积极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开放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二十五)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六)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市级机关多个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管理机构,按照物业管理的要求招聘物业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七)由市级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市级机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行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八)市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检查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十九)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列入部门预算。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2004年6月底前,市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础。普查采取市级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自查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004年3月底前,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自查,查清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根据市管理局的要求填表造册(表格另行制定),报送市管理局。

  2、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定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请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有办公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档案资料。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的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1、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今后原则上不得出租。对普查中发现的已经出租办公用房,要进行分类处理:因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的,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办公用房宽裕的,要履行出租审批手续,由市管理局统一办理手续;凡有办公用房出租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转制为企业单位的,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划转原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3、全额拨款以外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缴纳租金。

  4、企业单位占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报市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其租金用于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八、附则

  (三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三)本细则由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