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

为加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太湖风景区规划要求,现就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建设管理范围和重点(一)根据太湖风景区的规划,确定太湖鼋头渚风景区范围为:宝界桥以西(以现有界线为准)包括犊山村、充山村(不含宝界村)在内的整个鼋头渚半岛,中犊山、三山等岛屿,陆地离岸200米内水域。

(二)在划定的太湖鼋头渚风景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必须严格按照风景区的管理要求进行。

(三)市园林部门和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太湖鼋头渚风景区范围内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抓紧编制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控制性详规,为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一)根据无锡市蠡湖地区规划、太湖风景名胜区梅梁湖景区总体规划和太湖山水城规划的要求,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书,市园林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控制性详规,按照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为强化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二)太湖鼋头渚风景区控制性详规一旦确定后,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在风景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服从规划的管理。

三、严格控制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

(一)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同风景区规划不符并且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和设施。凡现有和风景区规划不相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逐步外迁,现有单位的建设规模不再扩大。

(二)对风景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市立项审批部门在立项阶段应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并征求市园林部门意见。

(三)鼋头渚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四)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地貌、植被、水体,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施工要力求隐蔽,整齐堆放物料,严密遮盖易散物,并在施工处设置遮挡和明显标志并维护景容,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市园林部门应参加并督促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切实加强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内现有居民住房的管理。

1.根据太湖鼋头渚风景区规划要求,风景区范围内今后不再批准个人居民住宅的新建和住宅房屋的改建、扩建。

2.属于使用宅基地建设的住宅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及用于经营,房屋擅自买卖、转让、抵押及用于经营的,市国土、房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权证的登记过户手续。

3.在太湖鼋头渚风景区范围内,居民确需转让房屋时,必须经市园林局批准,并由该局指定的单位按有关房屋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收购。对因年久失修、影响安全,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系危房的住宅房屋,由市园林局按政策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风景区内需进行居民住宅整体拆迁的,按无锡市同期相关拆迁政策实施。

4.对现有个人住宅产权交易情况,由市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对私下交易的房屋只对建筑物进行补偿,宅基地无偿收回。

(六)严格保护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内的山石、地貌和水上资源。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等破坏风景资源和景观环境的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太湖鼋头渚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

(一)对未取得合法手续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设施要按照市拆临拆违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拆除。拆除后的场地按风景区规划要求进行绿化、美化工作。

(二)对进入风景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湖边驳岸线附近有碍观瞻、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房屋和设施要重点进行整治。

(三)在风景区内占用道路、占用水域、临时搭盖(摊点)、设置户外广告载体(标牌、标语)、变更房屋原使用功能等行为,应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风景区应按照《爱我无锡美化家园加强城市管理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美化、亮化,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在环境优美度方面努力成为我市风景区的先导区、示范区。

五、违反本意见的,由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管理局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