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22003,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4-04-01施行日期:2003-11-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水发[2003]49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01
施行日期 2003-11-1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22003,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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