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插花地区域购房入户的管理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插花地区域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商品住宅,可按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享受购房入户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该区域销售的所有商品住宅不再实行购房入户。

  二、申请购房入户人员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入户手续。但对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在国土部门完成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而未能在2004年9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证及购房入户证明书的个别楼盘,已购房业主须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在2004年9月30日前向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并预备案。逾期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

  三、市发展计划局安排专项入户指标,解决购房入户人员的入户问题。

  四、市公安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要做好衔接工作,对在2004年6月30日前在国土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购房人员,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要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房产证办理手续并核发购房入户证明书。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合同备案、房产证办理、入户等工作按时完成,妥善解决好插花地购房入户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