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市纪委意见的办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纪委、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关于提拔任用主要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委拟提拔任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书面征求市纪委对有关人选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二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市纪委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收到市委组织部等提交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通过有关室(组)收集、了解拟任用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信访举报和调查结果情况。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关室(组)尚未初查或尚未形成结论材料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派员调查核实、做出回复结论意见。回复意见材料必须客观、准确、公正。

第四条 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回复意见材料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对省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考察组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征求市纪委意见的,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回复意见材料由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二)对市委拟提拔担任各乡镇党委、人大机关、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征求市纪委意见的,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回复意见材料应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时,应报请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分别书面征求市纪委常委的意见。

(三)对市委拟提拔担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征求市纪委意见的,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回复意见材料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分管信访、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有关室(组)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征求意见,报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条 拟提拔任用人选的回复意见材料审定后,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承办人员填写《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根据征求意见对象的层次,经市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市纪委公章后回复征求意见的部门。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拟表彰的先进人物、劳动模范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在党风廉政方面要征求市纪委的意见。回复意见材料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程序审定。

第七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同市委组织部有关组(室)的沟通,以保证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等征求市纪委意见工作的有序进行。承办征求意见事项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的事项。

第七条 本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