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合理有序流动,保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就业管理、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引导,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设置的审批、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对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尊重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的权利,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城乡劳动力求职就业使用全省统一免费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增加其他限制条件。国家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标准。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 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将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二、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目前未签订合 同的用人单位要在今年5月30日前补签完毕。劳动合同内容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售理办法》,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备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加大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共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公布受理举报电话,及时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各级建设、水利、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为其提供必需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共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传染病和群体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河北省女职工保护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等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对农民工的各项培训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她。对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 (工种),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对所录用的农民工要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五、多渠道安排农民工的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他们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一定要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任课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倚易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规范办学条件,不得采取简单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子女就学工作。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入学的,当地政府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乱收费。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加强对农民工住处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使用农民工多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把农民工及共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职责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民工的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等售理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

  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外出就业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支持已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内容等信息。农民工流出多的地方要与农民工流入地建立劳务协作伙伴。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输送农民工,提高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组织化、产业化发展水平。

  农民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设区市政府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监察相结合,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木北、木部门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近期备市、各部门要组织一次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清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