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道路交通违法抄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河池市道路交通违法抄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实施交通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法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对本市动机车驾驶员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通知车属单位的交通执法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属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违法抄告及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警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场指出,并向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二)违法行为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决定书》,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按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人没有异议的,违法行为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一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

  对持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所属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特别是专业客运营运单位对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停车整顿教育。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