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一年多来,特别是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职业病危害的严重形势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仍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

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伤保险工作、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涉税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职业危害、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予以关闭;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大案、要案及时查处;对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以及未按要求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改进;

(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商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农业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并规范乡镇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各项安全制度;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取缔违法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七)税务部门:负责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八)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各部门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各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有禁不止、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整治,强化执法

专项整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各部门应在11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12月25日前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行业、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作业方式极其落后,安全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和查处,决不手软。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各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高度负责,保障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充分给予关心,妥善处理,使职业病患者得以及时有效地救治,其生活待遇得到保障。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治疗,简化手续,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就诊。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给予待遇。

五、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探索治本之策,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坚持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认真处理好发展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加农民收入。要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同时还要积极维护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或企业加工区。加强职业病卫生专项规划和管理,推广有效的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要通过兼并,建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引导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企业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管理机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

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积极进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宣传活动,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直接送到业主和进城务工人员手中,最大限度地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切忽视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中小型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制定本部门的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务必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12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以便做好接受国家、自治区检查的准备。

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联系人:何文,刘磊,联系电话:2810296,传真:28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