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招标项目,经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按下列程序招标投标: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三)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四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二)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 3%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误差或有遗漏项目,影响投标人的投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截标时间。

  第六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并公布,投标报价超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不得定为中标人。工程预算控制价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招标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时,将编制文件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备案,市造价站对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定额内的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优惠。

  中标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按3%—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下列风险因素,招标人应当考虑牶

  (一)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二)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有误差,导致设计图纸不周全,发生签证及设计变更;

  (三)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四)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并根据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线计算出最低控制价,若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将其差额以及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金额,作为招标人采取防范低价风险措施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

  (一)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差额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

  (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第十三条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者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牶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三)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变更的,应报市招标办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若不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拨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期押金,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招标办应将低标价中标项目的有关资料书面抄送相关监督机构,列为标后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九条 下列不良行为,市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的;

  (2)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放弃中标项目的;

  (3)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未能按本规定控制项目投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4)中标人(承包人)未采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

  (5)中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工作有严重差错并造成损失的;

  (6)工程预算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以及工程量清单出现误差超过±3%或遗漏项目较多的;

  第二十条 中标人应将施工合同报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备案。市招标办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厦建建[2002]53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招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