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万州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万州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区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武装部、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交委、区建委、区商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公安局消防支队、万州海事处、区地方海事局、万州供电局、区电信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实施方案的指挥者担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副总指挥未到现场前,根据事故类别,由办公室主任先行负责对各实施方案的指挥者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事故调查七个指挥组,各职能部门应制定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确保预案实施。

  1、抢险救灾指挥组: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按照事故主管职能原则确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其职责和权限是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如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

  2、警戒保卫指挥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遇难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公安局牵头。

  3、医疗救护指挥组: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卫生局牵头。

  4、环境监测指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有毒有害物质对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具体实施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

  5、后勤保障组: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村或企业建立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膳食,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由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负责;应急装备器材提供由区计委、区经委、区商委负责。

  6、善后处理指挥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主管部门、安监、公安、民政、工会、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镇、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和安抚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的动态。具体实施工作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

  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分类,组织协调安监、公安、工会、监察和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二)办公室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

  3、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4、组织对《预案》的演练,对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及时进行《预案》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和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区境内发生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虽不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范围:

在万州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1、爆炸、火灾事故。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后,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2、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安全事故;

  3、公路或水运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4、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电力事故或因电力设施严重损坏引起事故的;

  5、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

  6、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7、特种设备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本《预案》重点适用于水陆交通事故,煤矿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电力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等。其它事故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规定及预案组织实施。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向110、119、120、12395(水运事故)紧急报警,同时报告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及本镇、本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区长及分管区长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各职能部门按照总指挥部办公室掌握的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区委和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最新进展情况依照前述程序续报。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告人;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外报告和公布,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向重庆市报告应以总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为准。

  (二)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

  五、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本《预案》分设十二类事故处理方案,各职能部门制定职能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各应急救援预案应印发相关部门、单位,并抄送总指挥部正副总指挥长及成员。

  1、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民用物品爆炸事故,按照区公安局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火灾事故,按照区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4、建筑安全事故,按照区建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区煤炭工业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7、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照区交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危险化学物品重大事故,按照区商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9、支小河流和封闭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地方海事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0、长江干线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万州海事处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1、电力事故,按照三电集团和万州供电局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12、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应分别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指挥组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或设立应急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险配合工作。

  (五)计委、经委、商委、交通运输部门在抢险救灾总指挥部的指挥下,应当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总指挥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处置。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有关部门接到物资供应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玩忽职守,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一把手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灾总指挥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

  (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向110、119、120、12395(水运事故)紧急报警,同时向本乡镇或本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乡镇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在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的同时,应安排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物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八)应急救援组织应是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应按制定的预案经常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救援行动的技能、方法、注意事项、常见故障的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等。

  八、本《预案》执行情况由区安监局、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进行实施,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因领导不力造成扩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