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政(2003)47号《关于对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清查处理的通告》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为依据,对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清查处理,通过清查,更好地掌握我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妥善处理目前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城市建设健康运行,促进新乡经济发展。

  二、建立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领导,规划局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杨利明任组长;副局长王学胜、郭培山、汪洋、总规划师田子超任成员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局长汪洋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张国庆、罗新宏。清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清查处理工作和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各部门工作的组织协调。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设立办公场所和举报专用电话。印制《违法建设工程自查登记表》、《个人违法建设建房自查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申请表》、《个人建房(补)申请表》,分别刻制“新乡市城市规划局清查补证专用章”、“核查无误”专用印鉴。

  三、清查内容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以及临时建设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均属违法建设,纳入本次清查处理范围之内。

  已按新政文(1995)226号接受清查处理的,不在本次清查处理之列。

  四、清查办法

  (一)自查登记

  1、所有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清查办公室主动进行登记,领取《违法建设工程自查登记表》或《个人建房违法建设自查登记表》。

  2、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自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 ,认真填写建(构)筑物的时间、位置、体量等以及具备的证明材料,并简要说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因,一周内将申请书及《自查登记表》报送规划局清查办公室审核。

  3、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通告》下达后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自查登记的,清查办公室将另行下达清查通知,对不予配合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将从重处理。

  (二)审核资料

  清查处理办公室将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人《自查登记表》登记的情况,同时走访辖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城市居民等,收集资料,摸清事实,分门别类,审核把关。

  (三)现场勘察

  清查办公室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建筑平面图、1/1000地形图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申请表》、《个人建房(补)申请表》,经现场勘察并填写勘察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四)清查处理

  1、经清查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定后,不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984年元月5日以前发生的违法建设,按规定完善各项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1984年元月5日至1991年12月18日发生的违法建设,按规定完善各项手续,按政策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处土建工程造价2%的罚款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1991年12月19日迄今发生的违法建设,按规定完善各项手续,按政策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土建工程造价3%-10%标准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条文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乡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清查处理的通告》精神,符合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当前我市城市规划、城建工作实际,有利于解决我市城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城建工作协调健康发展;符合广大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居住、休闲等创造条件。清查工作要认真研究布署,完善措施,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困难和问题,保证此次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把关,依法办事

  此次清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清查人员要提高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严格办事程序,认真做好调查摸底、资料审核,深入现场搞好调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要进行重点清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要做为首要解决问题。注重清查实效,提高清查质量,推动整个清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清查办公室应积极做好与市纪检委、监察局的协调工作,对在清查工作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寻衅滋事、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积极做好与土地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便于在清查过程中摸清情况,掌握资料,以防清查工作出现漏洞。

  (四)严格管理,严肃纪律。

  在此次清查工作中要严明纪律,秉公执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新乡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