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条例》的施行,对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对《条例》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重申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赋予申请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及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查阅、摘录、复制权,更充分和具体的体现便民原则;规定了当面审查案件的审查方式,保护当事人的抗辩权,体现了公开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等活动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条例》的这些内容,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组织好、安排好对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我省掀起学法用法的新高潮。要把学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的重要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门培训,掌握《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加深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通过编写和发布宣传口号、播发专题介绍,印发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意义、受案范围和办案程序,宣传行政复议及时、便民、经济的优越性,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信任行政复议制度,学会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水平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一定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复议程序,认真审查案件。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要坚决受理,不能无故推诿;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耐心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不能态度生硬、蛮横、不说明理由。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其中涉及当事人的要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要求书面送达的不得以口头通知,案件审结后有关法律文书必须归档保存。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或久拖不办。要坚持秉公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说情风和不当干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不能因为怕当被告就有错不纠,杜绝“官官相护”现象。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参加行政复议,不得无故逃避或有意抵触。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抽查监督,一旦发现违法情形,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

  《条例》第八章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无故拒不履行、徇私舞弊、违法办案、“官官相护”或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坚决予以查处。尽快在我省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公正廉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五、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法事项应当履行七项职责,《条例》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规定了六项职责。这就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组织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机关工作,它具有法律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特点,对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有较高要求;《条例》也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实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满足基本的办案需要,并保证人员稳定性。行政复议法和《条例》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必须重视调查核实证据,这就要求设置当面审查案件的场所,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和设备,核拨必要的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条例》和本通知。在宣传贯彻《条例》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