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试点的函》(司便函[2003]196号)要求,决定在北京等9个省、市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我市全面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内容

  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已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并批准(国统函[2003]30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库仓容基本情况年报表(国粮仓A表)。

  (二)粮库分仓型仓容年报表(国粮仓B表)。

  (三)粮库简易储粮及中转设施年报表(国粮仓C表)。

  (四)粮库机械设备年报表(国粮仓D表)。

  (五)粮库其它相关情况年报表(国粮仓E表)。

  以上五张报表的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为粮食集团公司、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总公司)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仓储企业。

  三、统计调查时点

  统计调查时点为2002年12月31日。

  四、具体安排

  我市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统计报表制度培训阶段。8月15日前市局完成对粮食集团和区县粮食局(总公司)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8月31日前粮食集团和区县粮食局(总公司)完成对所属粮库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基层粮库统计报表填报阶段。基层粮库统计人员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根据有关原始资料,据实认真填写各项统计报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于9月15日前上报粮食集团和区县粮食局(总公司)。

  (三)统计软件培训和基层报表录入阶段。9月下旬市局将组织粮食集团和区县粮食局(总公司)统计人员学习应用国家粮食局新开发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同时完成基层报表数据录入工作。

  五、有关要求

  由于近几年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投资新建、扩建和改造粮食仓储设施,使我市粮食仓容能力和仓储设施科技含量都有了显著的提升。为进一步提高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仓储设施的效益,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非常必要。此项工作调查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贯彻落实、组织培训、指导粮库填报,认真做好本单位的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

  附件:1.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表式(共5张)(略)

  2.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粮食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2: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一、仓容基本情况统计表(国粮仓A表)

  1.单位编码:由全国统一的行政编码(编至县,具体见附件)加两位数字表示的本县(本基层汇总单位所辖范围)内粮库代号组成。据此,省、地区(市)、县(市)粮食局及其所辖的每一个库点,其编码都是唯一的。中储粮公司粮库编码可分别采用“91+两位数字表示的省码+两位数字表示的地区(市)码+上两位数字表示的粮库代号”表示。中谷集团公司粮库编码可分别采用“92+两位数字表示的省码+两位数字表示的地区(市)码+上两位数字表示的粮库代号”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专门软件中已列出各单位的前6位编码,所以具体填报单位(县级粮食局)只需填写最后2位数字即可。

  2.有效仓容:指完好仓容和经过维修以后可继续安全储粮的仓容。

  3.完好仓容:指不经采取铺垫、“包打围”等措施就能直接以散装或包装方式安全存粮的仓库的容量;包括的仓型有:普通平房仓、楼房仓、高大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板立筒仓、砖立筒仓、浅圆仓、砖圆仓和地下仓。

  4.粮库数量:粮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粮食仓储企业和事业单位,一个粮库填“1”;但有些地区由于进行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县(市)只有一个收储公司(或购销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各粮库均是该公司的报账单位,原则上按报账单位的个数填写;附营企业、已改制企业中,只统计粮食部门控股的企业。

  5.散装仓容:仓内净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6.包装仓容:仓容建筑面积×70%×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175kg/m2)。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堆包层数:按实际堆包的最大层数计算,但堆包层数最高不得超过24层。

  7.实际仓容:区别于设计仓容而言,指实际可以储存标准中等小麦(密度750kg/m3)的有效仓容的数量。

  8.仓容统计方法:

  (1)散装仓容按实际仓容统计;包装仓容按设计仓容统计;具体计算可按照第5、6条给出的公式计算;洞库等不易采取上述方法确定仓容的特殊仓型按设计仓容或实际存放情况统计;

  (2)按包装和散装分别统计,确定一个仓库为包装或散装仓的依据为设计图纸;若因年代久远等设计图纸丢失的,以近期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即凡是近年储存散装粮的以散装仓容统计,从未存散粮的以包装仓统计;但一个仓只能按散或包装中的一种方式统计;

  (3)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为计量标准;

  (4)仓容分类以建成年限为标准划分,其各年限期间。

  9.世行项目仓容:指国家于1992年开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粮食流通项目建成的仓容。

  10.三批国家粮库项目仓容:指1998年500亿斤、2000年200亿斤和2001年200亿斤三批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成的仓容和正在建设的仓容。

  11.三批新建国家储备粮库和世行项目仓容的统计要求:

  三批新建的国家储备粮库,凡不属于中储粮公司、中谷集团的,均由省级粮食局填报。其中已建成的粮库按实际仓容统计,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仓容填定。

  世行项目由省级粮食局负责组织各级粮食局和粮库统计。但所有权已归属中储粮公司和中谷集团公司的粮库,由2个公司分别统计。为防止遗漏,各省级粮食局在统计报告中须说明本省未予统计的归属上述2个公司的世行项目粮库名称及仓容量。

  12.烘干塔的进料、出料备载仓的容量不统计在总仓容内。

  13.简易储粮设施、地坪和罩棚的仓容单独统计,不计入“粮库有效仓容”内。

  14.转入:除新建以外的本单位本期新增的仓容数。

  15.转出:除报废、待报废以外本单位本期减少的仓容数,包括使用功能的长期(一年以上)改变而减少的仓容数。

  二、分仓型仓容统计表(国粮仓B表)

  1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17.钢板筒仓:含钢板立筒仓和钢浅圆仓,不包括钢板平房仓。

  18.钢筋砼及砖立筒仓:含砖立筒仓和钢筋砼立筒仓。

  钢筋砼立筒仓:指仓体是由钢筋混凝土建成、设备配套的群体立筒仓;

  砖立筒仓:指仓体由砖砌并有设备配套的群体立筒仓。

  19.钢筋砼浅圆仓:指仓体是由钢筋混凝土建成、设备配套的群体浅圆仓。

  20.砖圆仓:指仓体由砖块(或石块)砌的单体圆形粮仓。

  21.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三、简易储粮及中转设施统计表(国粮仓C表):

  22.简易仓:除A表列举的仓型以外的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土堤仓、钢板PVC仓等。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23.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24.其它露天储粮设施:包括席穴囤、钢筋囤等。

  25.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6.专用码头:本单位能够日常使用的配套建设的码头泊位,且距库区在1公里之内,单个泊位在200吨以上的码头。

  27.地坪:指可用于储粮的硬化地面,不包括晒场、仓间地坪。

  四、机械设备统计表(国粮仓D表):

  27.称重设备:指独立的称重设备,烘干机等设备中自带的称重器、磅秤不统计在内。

  地中衡:称重能力在15吨以上的主要用称量汽车运粮的设备。

  其它机械电子秤指称重能力在1吨及以上、15吨以下的设备。

  28.烘干设备:其烘干能力按设计能力统计。

  29.通风设备:指直接用于储粮的通风设备,包括地上笼通风系统、轴流风机、离心风机等,不包括仓房屋顶的换气扇、排风扇。

  30.检测设备:仅统计单台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仪器,但容重器、水分仪、砻谷机单台价值不足2000元的,按同类产品总价值计(总价值4000元,则填2台)。

  31.运输车辆:指运粮车、运粮拖拉机、公铁两用车等。

  32.装配了环流熏蒸系统的仓容量:包括老仓库经改造增加了环流熏蒸设备的仓容量。

  五、粮库其它相关情况统计表(国粮仓E表):

  33.油池油罐:对单个容量在50吨以下的不做统计。

  34.在岗人员总数: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的总数。

  35.储粮药剂:指除清消剂以外的储粮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