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高新区、农科区、经开区、科创区、仙海区党群工作部,市级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电话通知精神,从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增加金额和实施办法与2001年10月1日正常调整离退休(职)费相同,不再发文。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10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办法和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依据本人1993年工改增加离休费时所比照的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确定的职务工资档次,或本人离休时的职务工资档次(指1993年工改后离休的人员),并考虑离休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因素,按照同职务工资档次的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增加金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增加;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金额不足35元的按35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退休费可按同职务在职工人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足25元的按25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20元增加退休费。

  4、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2003年10月以后至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期间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采取分段计发的方式,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后再计发离退休(职)费。

  三、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绵府办发[200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增加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好《正常调整离退休(职)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和退休(离休、退职)生活待遇核定卡、手册,一并报市人事局核准(事业单位应先由主管部门审查),可与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同步进行;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费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准,并务必于5月底前将增加人数、金额汇总后上报市人事局。

  六、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从稳定、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好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