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令修正发布第4、19条条文

第4条 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及提存各种准备金所依据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主管机关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机关依据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19条 核能保险、投资型保险、其它性质特殊之保险及专业再保险业应提存之各种准备金,由主管机关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