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令修正发布第4、19条条文
第4条 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及提存各种准备金所依据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主管机关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机关依据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19条 核能保险、投资型保险、其它性质特殊之保险及专业再保险业应提存之各种准备金,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公布日期:2003-11-26施行日期:2003-11-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1-26
施行日期 2003-11-26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20751929号令修正发布第4、19条条文
第4条 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及提存各种准备金所依据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主管机关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机关依据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生命表。
二、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19条 核能保险、投资型保险、其它性质特殊之保险及专业再保险业应提存之各种准备金,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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