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章 工程量、合同价调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市建管各站、办: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维护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2003]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

  (五)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六)相关的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编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同项多码。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拟建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六条 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招标人应在各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栏中明确表述项目特征和描述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表3.3.1列项或参照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列项。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相应数量为“1”。

  第二十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不明确,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通知或招标答疑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通知、答疑会议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市造价站备案。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出现《计价规范》、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和费用定额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项目,应列在相应清单的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示之。

  补充项目有多项时,可在“补”字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表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采用《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使用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费用定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省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合同条件。

  (四)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

  (五)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合理的施工方法。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计取规费和税金,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三十一条 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一)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一)、(三)、(六)。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

  (三)市造价站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

  (四)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标底按费用定额计算。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三条 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承担的风险范围,以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为基础,按系数增加风险费。标底的风险系数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价的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投标报价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标底按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招标人部分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可按估算、预测金额确定。其中预留金可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二)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配合、协调费用确定或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数量可按估算、预测的数量,其综合单价应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或参照省费用定额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第三十七条 规费、税金的计算: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费率、税率及其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招标人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三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币元标价。

  第四章 工程量、合同价调整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时,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工程量的调整,由承包人提出,经与发包人核实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没有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的,可按15%幅度计算。

  第四十三条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第四十六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最后一份支付工程款凭证发出之日止,由于国家、地方税务部门在此期间税种、税率发生变化或市建设规费项目、费率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调整税金、规费及其合同价格。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中间结算、竣工结算。承包方应将经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站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注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并应当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市造价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参与编制、审定标底的机构、人员泄露标底的;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从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当事人,发现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有权向市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市造价站举报或者投诉。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武建建管字[2002]38号文中试行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停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