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熒柙诰终?策法规处?牱从场?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具有劳动保障行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熞韵峦吵?"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劳动保障行政权力,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事务,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熛鲁凭忠婪ㄐ姓?领导机构?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办公室(下称局依法办)设在局法制机构,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成员由局法制、行政监察、办公室、人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审计等机构组成。各成员机构?熞韵录虺埔婪ㄐ姓?管理机构?牶途只?关服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并为本局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五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并按照《立法法》和《广州市政府规章拟制规定》的立法权限,结合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年度和中长期立法建议,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地方性立法。

  第六条 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熞韵录虺?"规范性文件"?牐?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劳动保障政策的,应当征询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事项的,应当在提交局办公室办文呈批前,依法征询公众意见,并说明制定理由。未经广泛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送局办公室办文。

  征求规范性文件意见,由草拟单位按有关规定承办。

  局属行政事业管理单位代拟局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应当主动会局机关内设有关业务机构,并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送呈的规范性文稿应按有关规定附拟制说明,扼要阐述拟制宗旨、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应措施、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的理据,以及上位法复印件、有关单位意见等。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对文稿严格进行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局法制机构应就规范性文件稿的涉法内容和拟制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政策法规之间协调性进行法核,法核意见与拟制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或者重大决策涉及多个机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的文稿,未经法核不得呈送局领导签发。

  对已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七日内提出法核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日。需要组织论证的,由局法制机构提出建议,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八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宣传。局法制机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业务。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机构应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对外举办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活动和编印政策法规书刊应以局的名义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杜绝越权、擅自改变程序等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积极预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并对执法工作质量和后果负责。

  第十条 局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局属行政事业管理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局属行政事业管理单位经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的,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该机构和下属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局系统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执法权应由具有相应职权的单位依法办理。局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人事机构,对本局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依据和受托组织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与委托执法有关的局机关业务机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的检查和行政处罚,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单位经办,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实施;但可以随时提请劳动保障监察单位,依法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三天的业务和法律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由局法制机构组织?熒霞读碛泄娑ǖ拇悠涔娑ǎ牎?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三定"方案、行政执法委托书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岗位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以及执法程序、工作规范和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单位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规范、执法结果、投诉途径和时限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时限。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

  认为涉及保密不宜公开的政务,由拟制单位或者法制机构提出意见,送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执法内容。对符合法定条件,被申请依法办理的有关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无规定时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个人来信、来访、举报或者单位来函咨询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局信访举报机构应按本局信访举报暂行办法处理。属政策法规已经有规定的,局信访举报机构应当直接答复和处理;属政策法规未明确规定或界定不清的,应当转由有关业务机构答复和处理。

  第十八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所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准确、有效。需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向执法对象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九条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根据事实、后果、责任的不同,依法、适度进行,不得作出明显失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决定。对经常适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立工作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使用本局的法人公章?熁蛘咝姓?执法专用章?牎?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申报资料、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存档;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取消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执法决定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事件或者影响较大的事件,应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领导。对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在24小时内呈送文字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机构负责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呈主管局领导签发;业务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本局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答辩,由业务相关单位依法及时提出,并提供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交局复议机构审核后,呈送有关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

  本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业务相关单位派员出庭应诉;但关系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派员出庭协助应诉。

  第三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实行行政层级监督为主,与依法行政管理机构执法监督相结合。同时应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

  局法制机构在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督察的具体工作,监督本规定实施;局行政监察、财务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监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被本局立法计划列入重大政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局或者代局拟稿向市政府报告贯彻实施情况,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中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发现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或者行政执法失当、不规范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制止。

  第二十八条 本局和局属行政事业管理单位的政策措施,及其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日内,有关单位应当送交局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单位拟作出较大的行政处罚,应当先经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局法制机构备案;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附案卷资料一并送局法制机构审核后,呈局领导集体讨论,分管局领导签发,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等情况报告局依法行政领导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市政府的要求填写《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季度末报送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之间应当相互协助。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因行政职权交叉、责任不清导致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局人事部门协调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局分管领导或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受社会监督。

  局依法行政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当事人向信访举报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办事,或者对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办理的事项拖延、推诿或不予答复的,信访举报机构应当受理,并书面分别移送局法制机构或行政监察机构督办。

  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局行政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提出意见或批评,局法制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可以分别发出《行政执法意见书》、《行政监察建议书》。有关机构、单位应当研究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向其局分管领导报告;到期不作整改的,局法制机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有关事项作下列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三)行政事业管理单位执法资格、执法职责不合法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依法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五)违法使用执法证件或者执法标志的,责令其纠正;

  (六)对罚款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七)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行政侵权的,依法或者按规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依法办申请复查,由局依法办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自收到复查申请30日内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复查最终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执法考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的质量考核和社会评议?熞韵录虺浦捶?考评?牐?应当结合公务员考核和基层评议机关活动进行,分别由局人事机构和机关党委办按局有关规定组织,局法制机构予以配合。对年终考评推选出的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局依法行政管理机构评议,由局机关党委办参照上款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执法考评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难易程度设定评分分数以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相应的等级。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执法考评应在个人自评,单位考评基础上,由局人事机构商其他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并结合被考评者日常工作和社会评议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执法考评被评为合格等级的,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单位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级;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属单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属个人的不得被评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级。

  第五章 过错究责

  第四十二条 过错究责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分别依法追究所在行政事业管理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及经办工作人员的责任。但因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不明确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或者虽有过错但情节后果轻微,或者主动采取自纠补救措施免致不良后果的,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员或者主管人员失渎职造成过错的,只追究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经办工作人员不听从负责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的指挥,或者故意虚构、隐瞒事实,造成过错的,只追究该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员、主管人员或者经办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扣减考评分数;

  (二)责令检查;

  (三)?犕ūㄅ?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较大、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引发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局依法办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并自立案或者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但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天。

  (一)受群众举报、控告和来信、来访反映其过错的;

  (二)执法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上级或领导机关交办、批办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提出或者转办查处的;

  (五)受新闻媒体或者上级工作简报批评的;

  (六)因过错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应当立案或者调查的事件,由局依法办立案或者调查取证。在听取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陈述、辩解,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交局依法办主任会议审议,并提出确认其过错及其责任的意见;但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后果较轻、不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局依法办直接提出确认其过错及其责任意见,报局有关领导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行政行为过错责任审议会,由局依法办主任主持。对会议决定实行投票表决,但主持人不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经确认不属于过错的,或者虽然属于过错,但按规定免于追究过错责任的,由局依法办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撤销案件或者免于究责的决定,并通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人员。

  经确认属于过错,又不符合免予追究过错责任条件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属于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追究责任的,由局依法办提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属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依法办移交局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办理。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申诉。

  处理决定如涉及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负责提请并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局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执法。不按本规定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执法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局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局依法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法监督中如有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政策措施"指通过通知、函、会议纪要等文件书面形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措施。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指行政事业管理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行政职权、履行劳动保障行政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协调、行政登记、行政处理、行政答复、行政调查、行政告知、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物质帮助、行政合同等等职权,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罚款500~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超过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暂扣许可证或者暂扣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提请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穗劳社法[200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