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 经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核准的按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竞投)

竞投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在上一次竞投的确定名单公布翌日起计六个月后进行。

第五条 (竞投之开展及发布)

一、 ………………

二、 竞投开展之发布亦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中文及葡文报章、电台及电视台为之,以及透过张贴于房屋局接待公众之地点为之。

三、………………

a) …………

b) …………

c) …………

d) …………

e) …………

f) …………

g) …………

第八条 (除名)

一、 ………………

a) …………

b) …………

c) 根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存在参加竞投之障碍;

d) …………

e) 群体中之任一成员在多于一份报名表上出现;

f) …………

二、 ………………

第九条 (临时名单及确定名单)

一、 ………………

二、 上款所指之名单张贴在《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所公布之通告内所述之地点。

三、 自通告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十五日内,得向房屋局局长就临时名单提出声明异议。

四、 自提出声明异议之日起计二十日内,应对其声明异议作出决定。

五、 ………………

六、 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后,应制定确定名单,并将通告公布于《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且指明张贴通告之地点。

七、 如没有声明异议,临时名单得透过公布于《公报》、中文及葡文报章上之声明,转为确定名单。

八、 上款之确定名单排列于上一次竞投之确定名单之末尾,累积组成总名单。

第十条 (排名)

一、 获接纳竞投之群体,应透过呈交竞投报名表时之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之评分制度,进行排名。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十一条 (申请之确认)

一、 房屋局得在任何时候,要求任何公共及私人实体确认候选人于填写报名表时所提供之资料。

二、 ………………

第十三条 (房屋之选择)

一、 ………………

二、 为适用上款规定之效力,群体应在所定之日期及时间内到房屋局;如由于缺乏合理解释而不到场者,则丧失选择之权利,且其名次自动转列于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三、 ………………

第十四条 (获甄选群体之除名)

获甄选之群体从竞投中除名:

a)在第二次召集后,仍不到房屋局选择房屋之群体;

b)拒绝占用在行使上条所指选择权而选定之房屋之群体。

第十五条 (地位之放弃)

为选择房屋而获召集之甄选群体,如无意取得任何当时可选择之房屋,则得选择:

a)...............

b)放弃其地位,即将该群体转列于第九条第八款所指之总名单之末尾。

第十六条 (群体组成之改变)

一、 如在竞投中获排名之群体有成员撤出或增加,而其并非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在群体之得分低于原先之得分时,新群体应在该期竞投名单上重新排名。

二、 如撤出群体之成员为群体之代表或代表之配偶,则整个群体从竞投中被除名,但因离婚导致夫妻之一方退出,而未退出之另一方负责担任群体代表职务者除外。

第二条 过渡性规定

一、 获接纳参加新竞投之候选人之确定名单尚未公布时,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仍然有效。

二、 曾列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确定名单内,仍未获配售单位之群体,自动转入新竞投,而无须呈交新报名表,但须重新排名。

三、 如在竞投申请之日,群体不属上款之情况,而有下列改变者,为产生竞投之效力应参加新竞投:

1)住所种类的改变;

2)合住或房屋占用情况;

3)家团结构或收入。

第三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分别由本法规附件I及附件III替代。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