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管好用好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管好、用好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意见

  为了管好、用好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正常需要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总的要求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必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确保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考虑素质教育的推进和现代技术教育发展的需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还应高于改革前水平。

  (一)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8号)文件精神,在2002年真正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按照新体制运行,进一步强化政府特别是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村义务教育必须做到“三个确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

  一是保工资,即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的大头,在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明确了保工资的几项政策: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二是县级政府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通过银行及时足额直接拨入到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中。

  二是保运转,即保障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在新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出台之前,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1986年确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定额,小学生生均8元,中学生生均20元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今年在我市有关贫困县、贫困乡实行了中小学“一费制”,对实行“一费制”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各地要根据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文件精神,按省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在上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三是保安全,即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由于历史欠帐加上1998、1999年洪涝灾害的影响,全市截止2001年底尚有中小学危房59.33万平方米,其中一类危房31.51万平方米,扣除已拆掉的危房,尚有一类危房15万平方米,严重威胁着师生安全。要按照规划用三年时间解决现有一类危房和维修加固二类危房。各级政府要列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中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对原来为了保安全,在“两基”实施过程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欠帐资金,各级政府也要列出计划,逐步解决。对于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事一议”政策要向教育倾斜,以此来筹措资金归还历史欠债和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

  (三)加强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是国家对因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村教育附加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后形成的教育经费缺口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

  为确保教育方面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推行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健康发展,保证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完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原农村教育附加和教育集资的用途,主要用于弥补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不足和学校危房改造、修缮以及新建校舍、补助公用经费不足等支出。一是要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设立县级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参与管理;二是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的发放,但按原渠道应由县、乡财政预算内解决的教师工资继续保持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不能从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中支付。过渡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分60%以上用于中小学危房修缮改造。三是按照“教育经费县统筹,以县为主”的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应由县统一管理和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教育部门商定后按照比例和项目分解到乡,按要求使用;四是要加强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度由审计、监察、财政、教育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督查,对审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赣纪发(2002)6号文处理。对截留、平调、挤占、挪用、置换转移支付资金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