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 业务运作与偿付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发[200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市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贷款。当借款人不履行银行贷款债务时,由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贷款担保基金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淮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按本办法规定受托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设立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补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以“社会性、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为基本准则,以“平等自愿、公平守信、有效扶助、控制风险”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 贷款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省和市财政拨款、国内外机构和团体资助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初期由省、市财政拨款启动。

  第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实行“总额控制,余额管理”和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管理的办法,具体实施参照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由市担保公司建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市担保公司其他业务公开,单独核算。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贷款担保对象主要为持有(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城镇常住户口和《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贷款担保条件

  (一)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经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有效反担保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1)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

  (2)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

  (3)有一名以上在职(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须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困难家庭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申请担保贷款,对于确实不能提供以上反担保的,可允许其家庭内成员互相担保,经所在社区推荐,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经办银行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审核。

  第四章 业务运作与偿付责任

  第十一条 市担保公司应与经办银行事先核定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

  第十二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每人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市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费用控制在贷款本金0.5%的额度以内,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负责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的监督管理和贷款回收与追偿。

  第十七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担保贷款规模。但贷款规模不超过所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均2万元标准。

  第十八条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款人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经社区签署推荐意见提交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二)借款人与市担保公司协商确定贷款反担保方式并办理反担保手续,市担保公司审核签署担保意见。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定借贷合同,拨付资金。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市担保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四)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3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经办银行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市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工作。

  第二十条 担保贷款期间,经办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市担保公司相互沟通情况,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担保贷款到期不偿还时,经办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市担保公司,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市担保公司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担保公司凭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的催收证明材料和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奖励。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年度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经市担保公司核实,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主要用于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适当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经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对发生的代偿损失,市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按照不低于9:1比例承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担保公司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担保公司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市政府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和成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中心支行等单位派员担(兼)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定市担保公司的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定担保基金的运作原则和发展计划;

  (三)审定担保贷款银行;

  (四)审定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五)审定担保收费标准和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市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管委会负责确定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内应由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核减基金。

  管委会定期研究并提出基金补充和增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