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稽查局,各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税[2002]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