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坚持科技兴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按照资源利用“有偿有序、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各县(市)应根据《规划》要求在2003年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OO三年十一月二日

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矿产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协调的市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湖南省市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要求,结合湘潭市矿产资源特点与供需状况,特编制《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是市人民政府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矿业权设置与审批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近期目标年为2005年,远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适用于湘潭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与供需状况

(一)矿产资源现状及特点

湘潭市特殊的成矿地质条件,形成了以锰、煤、建材为主体的矿产资源特色。

1、矿种较少,配套程度低

市域内已发现矿种46种(含亚种、下同),占全国已有矿种的25.1%、省内已有矿种的35.8%;探明储量的有29种,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27.7%;金属矿产除铁、锰、铝及少量铅外,其他矿种尚没有探明储量;稀有及稀土矿产尚未发现。配套方面除建材工业所需非金属矿产较配套外,其他如能源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化学工业等所需的矿产资源均不配套或配套程度很低。

2、单一矿产多,共生矿产少

我市已探明的29种矿产中,除琵琶山铅铜矿外,其余均为单一矿床。

3、贫矿多,富矿少

作为我市优势矿种的锰,平均品位低,仅20%左右,其他矿种如铁、铝、铅、磷等均属此列,品位低,选冶困难或选冶成本高。

4、非金属矿多,金属矿少

我市探明的29种矿种中,除煤、铁、锰、铝、铅等5种外,其余24种均为非金属矿产。就矿床规模而言,除一个中型锰矿外,其余所有大、中型矿床均属非金属矿床。

5、优势矿产少且多为非金属建材矿产

从资源丰度、潜在经济价值及在省内所占比重,以下12个矿种具有资源优势:锰、铝、石膏、海泡石、水泥灰岩、玻璃用石英砂岩、熔剂灰岩、熔剂白云岩、耐火粘土、紫砂陶土、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花岗石、矿泉水。

6、上储量表矿产较少,但储量集中

我市上储量表矿产仅17种,其中紫砂陶土、冶金白云岩探明储量居全省第一,矿区仅2处;铝第二,矿区1处;锰与海泡石居第三,玻璃用砂岩第四,第五位是水泥用灰岩与熔剂灰岩,煤第六。花岗石、矿泉水资源丰富,但未上储量表。

(二)矿业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湘潭市地处我省中东部,与长沙、株洲构成经济三角区。全市国土总面积5006km2,总人口280万,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为213.7亿元,九五期间年均增长率9.4%,比全省低0.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643元。

湘潭市自然地理条件优越,矿业开发和生产加工业较发达,冶金、化工、建材业已成为全市支柱性产业,2001年矿业总产值44.3亿元,其中采选业产值1.4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3%。钢铁工业、锰选冶业、铝冶炼制品业及建材业产品发展已形成区位优势,在省内外占有一定地位,年产氟化盐5.6万吨?煹缃舛?氧化锰3万吨?熕?泥243.7万吨,成品钢材264万吨。2000年全年矿业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1.88亿美元?熎渲泻谏?金属0.3亿美元?熡猩?金属0.07亿美元。

矿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行业及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湘潭市交通运输业的25%是由矿业发展带动的,湘乡棋梓桥镇、雨湖区鹤岭镇、湘潭县响塘乡及谭家山镇的经济发展建设都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支撑,矿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湘潭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现状

基础地质工作:已完成了市域内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2300km2,占市域国土面积的46%;完成1∶5万湘潭市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综合评价面积650km2。

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已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29种,占我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27.7%,其中17种矿产被纳入矿产资源储量表,占全省上表矿种的19.1%。探明储量的57处矿产地中,有34处进行了详细勘探,占57.6%,其余均为详细普查,占42.4%,勘查程度尚待提高。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至2000年底,已开发利用矿产20种,61%的探明储量矿产地已得到开发,矿山总数180个。按矿业企业规模,有大型3个,中型4个,小型173个。矿山企业从事采选业人员18919人,年产矿石2097万吨。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个,集体及个体矿山企业170个。2001年矿业总产值44.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0.6%。

能源矿产-煤:是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矿种之一,有谭家山煤炭采选基地。2000年全市有煤矿山29个,均为小型,年产煤82.6万吨,自给程度为13.3%。采矿回采率75-80%。采矿贫化率3%。

黑色金属矿产:现有湘潭钢铁公司、湘潭锰业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铁、锰矿产资源开发与深加工基地。铁矿没有开采矿山,所需矿石全部依赖外部市场。锰矿开采矿山42个,其中大型矿山1个、小型41个,年产矿石18.17万吨,自给程度34.3%,采矿回采率80-85%,选矿回收率84.3%,采矿贫化率7-14.3%。

非金属矿产:主要利用的矿种有水泥灰岩、冶金白云岩、玻璃用砂岩、石膏、粘土、花岗石、磷矿、海泡石、熔剂灰岩等。共建有各类非金属矿山99个,其中大型2个,中型4个,小型矿山93个。年产矿石1052.8万吨。采矿回采率80-99%,选矿回收率80%。采矿贫化率0.3-4%。

矿泉水:现有东台山、韶山大坪和青山桥三处矿泉水得到开发,且初具规模,年产量20万m3。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现状

至2000年底,矿山采掘产生的固体废物8.34万吨,矿业工业固体废物累计储存698.54万吨,占用土地面积28.87万m2;矿业开发破坏土地20014.2亩,其中可耕地约4000亩。

随着近年来各项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九五末关停各类“18小”矿业企业127家,减少了矿山环境污染源;用于矿山次生地质灾害赔偿与治理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各类生产矿山复垦还绿土地面积总计3042.2亩,复垦还绿率15.2%。各类矿业万元产值“三废”排放量明显降低,下降幅度8-12%;在矿山环境调查、尾矿、废石、炉渣等的综合利用以及推广生态示范矿山建设等工作方面均已起步。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质矿产勘查投入不足

勘查资金投入不足。九五期间我市无新增资源储量,后备资源短缺,谭家山煤矿可服务年限仅6年左右,资源已趋枯竭,相互依存的矿业镇面临转型。

资源勘查科技投入不足,人才流失,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严重滞后,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少,效益差。

2、矿业结构不合理

采、选、冶、深加工矿业链失调,冶炼能力大,采选能力小,湘锰、湘铝、湖铁均冶炼开工不足。

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全市小型及以下的集体、个体矿山占总数94.5%。

深加工矿产品少,产品附加值低。

3、矿政管理及规章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

一是宏观调控力度不够,煤、锰矿山发证过多;二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相对滞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尚未建立;三是矿政管理基础工作较薄弱,专业技术力量不足。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对滞后

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老矿山和闭坑矿山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治理资金的来源和投入均不足,土地复垦和还绿率低。

(六)矿产资源的供需预测与可供性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人口不断增长,对资源的需求量增加。预测2005年煤需求量699.45万吨,铁矿石325.64万吨,锰矿石55.99万吨,铝土矿38.53万吨,水泥灰岩360万吨。

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升级,依靠科技进步,尽快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方式,构筑具有环保、深加工、集约化为特色的矿业发展模式。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方位开放的矿业格局的建立,要求我市积极投身外部矿业市场,利用外部矿产资源,发展锰、钢铁、铝、建材优势矿业,为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西部市场提供优质产品。

长株潭经济一体化,迫切要求开展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基础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与灾害地质调查等工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矿产资源的可供性

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和产量与需求之间不相适应,产量偏少,2000年矿石产量2097万吨,自给程度仅21.38%。预计到2005年,我市锰、铝、煤、水泥灰岩、白云岩、海泡石、熔剂灰岩、玻璃用砂岩、紫砂陶土、石膏等矿产资源储量能够自给,其余大部分矿产不能自给,完全依靠外部市场。预计今后10年内能保证需求量的资源只有水泥灰岩及其配料矿产、矿泉水、冶金白云岩、玻璃用砂岩、紫砂陶土、海泡石、石膏;储量充足,但开采量不足,在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增加产量的条件下可以保证供给的资源有煤、锰。而铁矿石、铝土矿、磷矿及10种有色金属矿种均不能保证供给,将全部依赖于外部市场。

二、规划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突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保护为主、兼顾开发”的总方针,合理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发展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业,充分有效利用“外部资源”、“外部市场”,提高矿产资源供给能力。强化矿业管理,拓展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地质矿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一)规划原则

1、坚持“以保护为主,兼顾开发”的原则

要逐步建立节约资源型矿业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实行规模开采,集约利用,防止大矿小开,富矿乱开的现象,加强对贫矿、难利用矿产的保护,逐步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真正走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和保护资源放在首位的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本市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产业基础及经济发展的要求,突出本市锰、钢铁、铝材、陶瓷、水泥的优势和特色,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协调发展。提升矿业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形成区域特色矿业。

3、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

充分利用我市优势矿种的资源优势和矿业基础优势,破除封闭发展模式,优化投资环境,尽可能吸收国内外投资,发展本市矿业。同时积极投身外部矿业市场,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发展矿业,建立多渠道供矿体系,实施必要的矿石储备制度,提高资源供应安全程度。

4、坚持综合效益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除注重经济效益外,还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权衡利弊,尽量避免顾此失彼。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2001-2010年,全市矿产资源工作的总目标是:形成与全市工业化进程相适应,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衔接的地质矿产工作格局,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适应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与微观运行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全面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逐步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矿业开放格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加强地质矿产工作对产业调整、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旅游开发等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协调发展。

2、近期(2005年)目标

全市矿业工业产值达到59.27亿元,其中采选业1.87亿元,制品(冶)业57.4亿元。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趋于合理和优化,基本消除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现象。关停淘汰规划开采规模以下且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锰矿,逐步关闭所有砖(实心)瓦粘土矿,以及规划禁采区内的所有开采矿山。矿山总数减少至100家左右。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基本稳定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全面核查开采矿山保有储量,进一步摸清资源储量家底,建立资源储量动态监控信息体系。

努力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改革矿业运行机制,促进矿业发展,实现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得到有效调控,对煤、水泥灰岩、磷、锰等进行开采总量控制,对铁、海泡石、铝土矿、铅、金等实行保护性开采。

初步形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应市场体系。培植钢铁、锰、水泥三个矿业综合企业集团,使采、选、冶结构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

矿山环境污染及生态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矿山所有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环保“十五”规划制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矿山闭坑后复垦率达到25%、还绿率提高到20%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40%;建立并运行矿山环境信息化系统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报告制度。

矿业开发与保护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3、远景(2010年)目标

全市矿业工业总产值达到79.3亿元,其中采选业2.5亿元,制品(冶)业76.8亿元。

矿业开发利用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钢铁、锰、铝、水泥、海泡石开发利用基地得到全面巩固和发展。关停以粘土为原料的矿业企业及破坏耕地、“三废”污染治理未达标的中、小型矿山。矿山总数减少至75家左右。

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矿业开放格局,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应体系,开发出一批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特色矿产品,形成产业优势。

地质矿产工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基础性保证作用进一步加强。

储量动态监控体系与矿山环境信息化系统进一步完善,并保持运行良好。

矿山环境污染普遍得到治理,“三废”达标排放,矿山闭坑后复垦还绿率达到45%以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50%;资源综合利用率80%以上;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与报告制度、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制度;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生态环境完全好转。

三、矿产资源勘查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体运行。重点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同时,鼓励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1、矿种

优先安排铅锌、银、金、优质锰、海泡石勘查。注重开展地下水、熔剂灰岩、磷矿资源调查评价。

2、部署区域

依据成矿地质条件,主要部署沩山岩体西部接触带、银田寺地区、天马山地区的矿产勘查和成矿预测研究。

3、主要任务与方向

配合国土资源部开展国家出资的1∶25万株洲、邵阳市幅区域地质调查,申请以评价金、铅锌为目标的1∶5万中路铺幅地质矿产调查,力争提交1-2处后备资源勘查基地。

开展以寻找优质高品位海泡石矿床为目标的资源潜力评价工作,增加资源储采比,确保供应。

开展湘乡市、湘潭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地质调查及为环境和农业服务的多目标地球化学填图。

开展以地方财政出资的市、县、镇经济开发区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评价,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与危险性评估等与地质相关的工作。

4、调查评价区

银田寺海泡石矿调查评价区;

芙蓉寨-天马山金、铅锌调查评价区;

白龙潭铅锌银调查评价区。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勘查矿种

鼓励勘查金、铅锌、海泡石、优质锰、熔剂灰岩、水泥灰岩、优质煤、磷、地下水、矿泉水等矿产。

2、勘查部署原则

鼓励矿山企业和社会出资在谭家山煤矿、湘潭锰矿、金石锰矿区外围和深部开展矿山后备资源勘查;鼓励开展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种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鼓励对湘乡市、韶山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与开发利用潜力及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调查评价。同时引导勘查与我市矿业工业密切相关的配套矿产资源。

限制在湘潭市区、各县(市)及主要城镇附近、主要交通干线、湘江及一、二级支流主要集雨区、水府庙水库区及上游、韶山风景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域勘查矿产资源。

禁止在国家级、省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3、勘查规划区

鼓励勘查区:共规划棋梓桥水泥灰岩、熔剂白云岩矿区;金石-杨林锰矿区;鹤岭锰矿区;方上桥熔剂灰岩矿区;黄荆坪锰、磷矿区5处勘查评价区。

禁止勘查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韶山风景名胜区、水府庙湿地保护区、昭山自然保护区、荷塘仙自然保护区禁止勘查。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按照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共划分15个开采规划区,其中鼓励开采区3个,限制开采区7个,禁止开采区5个。

1、鼓励开采区

鼓励开采矿种有水泥灰岩、冶金白云岩及配套矿产、玻璃用砂岩。鼓励开采区有棋梓桥、金石、雷子排3个规划区域。

2、限制开采区

限制开采矿种主要有煤、锰、海泡石、高岭土、石膏、紫砂陶土、铁、芒硝。限制开采区规划7个,为:鹤岭矿区、谭家山矿区、昭山-双马地区、银田寺-杨家桥地区、湘乡市园艺场地区、易俗河-郭家桥地区、龙口-泥湾地区。

3、禁止开采区

共规划5个,包括韶山风景名胜区、东台山国家森林公园、水府庙湿地保护区、昭山自然保护区、荷塘仙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湘潭市建成区拟建城区开采砖瓦粘土和砂石矿。

(二)矿业开发布局与重点区域

1、矿业开发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以骨干矿山和加工企业为依托,核心产品为龙头,将全市规划为3个各具特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

原材料深加工矿业区:包括市岳塘区、雨湖区、鹤岭镇。该区以较丰富的锰、石灰岩、铸型砂、紫砂陶土、白云岩、熔剂灰岩、煤、建筑河沙石料等矿产资源为依托,以湘潭钢铁公司、湘潭锰业集团公司、湘潭电化厂、省建筑陶瓷厂为基础,面向湘东北及东部沿海地区,构筑以各种钢型材、锰系列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特种水泥及高档环保卫生洁具为优势的产业规模。

非金属采掘与矿业开发区:包括湘潭县和韶山市。该区以丰富的海泡石、玻璃用砂岩、石膏、高岭土、煤、磷、花岗石材资源和良好的资源配套条件为依托,以现有企业和科研力量为基础,发展海泡石、玻璃、环保煤、磷肥等深加工产品,开发工艺板岩、饰面石材产品,形成非金属采掘与开发利用基地。

水泥、铝材综合矿业开发区:主要包括湘乡市区、棋梓桥镇。该区有着水泥灰岩、熔剂白云岩、花岗石材、铝土等优势矿产和湘乡铝厂、韶峰水泥集团公司、湖南铁合金厂等大型加工企业基础优势,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和科研攻关,发展氟化盐、金属铬、硅合金、高标号水泥、新型材料、环保型石材产品,建成我市最大的水泥、氟化盐、合金材料综合生产销售基地。

2、矿产资源开发的重点区域

依据矿产资源的禀赋条件、开发利用程度和市场前景以及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划湘潭锰矿区,棋梓桥水泥灰岩矿区,列家桥煤矿区为十五期间重点开发区。

(三)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

1、矿业组织结构调整

以优化矿业组织结构,塑造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为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已有矿山必须逐步达到本规划制定的调整指标,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乱采滥挖,原则上一个矿山只审批一个采矿主体。坚决淘汰和关停并转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市场竞争力弱、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

矿山数量到2005年调减至100个左右,主要矿山调整为:采煤企业由29家调减至20家以下;锰矿山调减至20家以下;制灰用灰岩矿山调减至10家左右;水泥用灰岩企业调减至15家以下;逐步关闭所有砖瓦粘土矿山;保持30%以上的调整比率。

到2010年矿山调减至75个左右,主要矿山调整为:采煤企业调减至15家以下,锰10家以下,制灰用灰岩7家,水泥灰岩10家,建筑用沙石企业调至5家以下。总体下调比率50%以上。

2、产品结构调整

调整矿种利用结构,立足本市资源,稳步拓展外部资源市场,提高加工深度和综合利用水平,依靠科技创新,强化优势矿产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延长产业链与产品链。开发高速线材、铆镙钢、冷轧薄板、高纯低硒电解金属锰、无汞碱性电池用电解二氧化锰、高炉锰矿、氟化盐、铝锭、金属铬、硅合金、高标号及特种水泥、高档环保卫生洁具、海泡石长效肥等精深加工产品,促进矿业经济增长。

3、技术结构调整

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及采选冶工艺与设备开发矿产资源,提高采矿回采率、综合利用率、选矿回收率,减少资源浪费。发展洗选煤技术,提高环保型煤的产量和质量。

开展对低品位锰矿、海泡石矿、铝土矿、磷矿的选冶技术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申请开发的矿种、矿区、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矿山开采规划必须与所占用的矿产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煤矿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5万吨。

必须有具备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提供的矿区地质资料和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储量。

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必须科学合理,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必须先进、安全。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均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对矿石品位不均一的矿产必须要有合理的开采方案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要求具备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必须符合所建矿山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要有经过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方案,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必须取得土地占用、林地占用与采伐许可证。

(四)矿产品开采总量

1、能源矿产

鼓励开发利用环保型煤炭资源,限制开采高硫高灰煤、并逐步淘汰含硫大于3%的煤矿生产。按现有产量和开采技术水平,到2005年煤炭年产量控制在85万吨以内,关闭年开采规模2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煤的洗选率提高到20%左右。鼓励煤矿企业与外部市场协作,寻找接替资源。

2、金属矿产

鼓励开采高品位锰矿,2005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8万吨左右,关闭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小锰矿。限制开采铝土矿、铅矿。铝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在1万吨以下。大力鼓励利用外部资源发展铅锌、铝、锰精深加工业。

3、非金属矿产

合理开发利用白云岩、水泥灰岩,开采总量分别限制在80万吨、360万吨以内。保护性开采海泡石、磷矿,年开采总量分别控制在2万吨、2.5万吨之内,积极开发推广海泡石长效肥和磷的深加工。

围绕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开采歇马、泉塘花岗石矿和天马山工艺板岩矿。稳步开发东台山、韶山大坪、青山桥矿泉水。禁止开挖耕地烧砖制瓦,鼓励利用河泥、粉煤灰、冶炼炉渣等替代资源开发新型墙体材料。

(五)矿产资源保护

1、建立和保持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通过加强矿业权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评价体系,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2、积极推广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重点推广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劳动生产率低的采掘、加工工艺设备。积极发展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提高矿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初级矿产品在销售中的比例,提高矿产品配套能力,促进矿产品的升级换代。

努力提高“三率”指标,减少资源浪费。煤矿的采矿回采率提高2-3个百分点。

加强对锰、海泡石、铁、铝土矿等低品位、难选冶矿的有效保护,对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不协调、开采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必须统一规划、联合整改或关闭,实现矿产采掘业、加工业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严格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审批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公告制度、申报认定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努力,使综合利用率提高1-3个百分点。

4、建立稳定的外部供矿体系,有效保护资源

以技术和资金为纽带,寻求外部资源市场,建立稳定的多渠道供矿体系和必要的矿石储备制度,保障优势矿业的发展。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建设,有效保护资源,改善供矿紧张状况,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五、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对矿山“三废”的治理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依法作好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还绿。逐步建立采矿权人约束性监测、专业队伍重点监测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适应和协调。

2、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编制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矿山生态保护责任制,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重点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规模开采、露天开采、环境治理达标、环境治理备用金与保证金、选冶技术标准等项制度。

(二)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条件

1、准入条件

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保护方案,在不能采取有效脱硫措施的情况下,禁止新建含硫大于3%的煤矿;限制改建、新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

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监测矿山环境。

以下地区禁止开采:国家和省市规定以及拟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国防工程圈定地域内;湘黔、京广、洛湛铁路,京珠、上瑞高速公路,107、320国道线两侧200m以内;湘江及一、二级干流生态公益林保护地带和天马山、褒忠山、大旗山、花桥大山等坡度36度以上的山体地带及交通干线、重要工程两侧宽度大于200m的护坡地带。

以下地区限制开采:湘潭县东南部地质灾害易发区、湘乡西北部生态脆弱区、湘潭市区地下水富水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2、准出条件

闭坑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要达到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停产或转产的矿山,要求剩余资源处于能够继续开采状态,闭坑或停产报告中必须有关于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内容,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

地下井巷采空区矿柱按设计保存完好,或者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或者塌陷得到有效治理;

露天采矿各类岩土体边坡小于容许坡度值,处于稳定状态;危岩体和不稳定边坡得到有效防治;

矿坑水、选矿污水、固体废弃物淋滤溶解废液、生活污水等得到有效处理,未造成环境污染,废弃井巷未形成污染地下水的通道,没有突水并危及邻矿的隐患,井巷已妥善封闭,废水井等已及时回填;

贫矿、尾矿、废石、废渣、粉尘、剥离表土等固体废弃物堆放场选择合理,有安全可靠的矿坝,无滥占耕地、破坏土壤、危害生物、污染环境、形成地方病源等现象;

剥离表土应恢复原位,采场边场、断面、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覆土并种草植树保持水土。

(三)生产和闭坑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和引发地质灾害的生产矿山,要依法责令限产或者关闭。

3、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三废”排放,监督、引导、鼓励矿业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淘汰落后的、对水土污染和破坏严重的采矿方法及选冶工艺,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进管理措施。重点加强和规范对锰、煤、砂石粘土、磷矿开采与有色金属冶炼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限采区内不得颁发任何新的矿业权许可证。

4、严格对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矿山环境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消除安全隐患等方案完成情况的验收,提高环境恢复水平。对已闭坑停产的王家山煤矿、竹节坝熔剂灰岩矿、湘乡园艺场石膏矿以及依法封闭的小锰矿、小煤矿,要采取积极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生态恢复治理率要达到25%以上,资金投入要列入市经济发展计划。

(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区域与重点工程

根据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1、重点区域

规划实施湘潭锰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谭家山煤矿区次生地质灾害防治与土地复垦、韶山-银田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壶天-水府庙水源地综合治理4个重点区域。

2、重点工程

规划实施6项重点恢复治理工程。共规划土地复垦总面积580公顷,还绿总面积105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公顷。

六、规划的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

1、制定和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制度和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明确矿业权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我市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山环境与地质灾害影响评估等中介机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矿业权公平竞争机制。

2、通过矿业权的招标拍卖,积极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和合理的矿业权价格体系,促进矿业权市场发展。

3、加强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核实明晰矿山企业产权关系和采矿主体,依法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买卖、出租采矿权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业权的依法转让,规范矿业权市场。凡有违反本规划规定行为者,不得授予矿业权。

4、生产矿山需要增加储量或扩大开采范围以及新建矿山需要取得采矿权的,都必须依据本规划进行重新评估并通过矿业权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二)实施“科技兴矿”战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矿业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科工贸一体化的矿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施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的科研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解决锰、煤、海泡石、磷等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和深加工中的技术难题。引导、发展和支持技术中介,加大矿业科技投入,健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1、实施示范工程,推广实用技术,提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水平。

通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工程,推广最佳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首期选择湘潭电厂、湘钢、韶峰集团、湘乡白云石矿进行试点,逐步建立矿区生态建设示范基地,形成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2、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矿业“三废”污染。

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提高对冶炼废渣、粉煤灰与煤矸石等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程度,从源头减少矿业“三废”对环境的污染。

3、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专用基金,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及时进行治理恢复。

(四)建设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系统,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1、开展矿山环境调查与信息化建设,作好矿山环境保护规划。

要尽快布署开展矿山环境调查和评价工作,掌握被破坏的矿山环境的分布规律。建立市、县、矿业企业三级矿山环境监测网络,形成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图文结合的信息网络系统,全面反映矿山环境破坏的情况及治理状况,促进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实现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跟踪,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依据。

2、全面开展开采矿山保有储量核查,核准矿山开采规模,摸清资源储量家底,建立资源储量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的准确动态功能,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可靠资源数据。

3、逐步加强矿山地质矿产基础数据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矿政管理水平,达到对矿产资源管理及时、动态、有效的目的。

(五)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的勘查开发投资机制和分类勘查开发的矿产资源投资体制

1、积极争取国家在市域内的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的安排比例和资源补偿勘查项目及其他勘查投入,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程度。

2、作好地质信息服务,降低矿业投资风险,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严格依法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促进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3、积极培育和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疏通矿业融资渠道,鼓励矿山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扩大优势矿种开采规模,支持具有开发优势矿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公司上市,通过发行矿业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形成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相结合的矿业投融资体制。

4、鼓励和支持能源与黑色金属矿业企业自主开发外部矿业市场,建立后备资源基地,缓解供需矛盾。

(六)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矿产资源规划知识,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保护意识和节约意识,充分认识我市矿产资源的紧缺形势,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管理、依法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七)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规划的实施要落实到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保护和对矿业权人的监督等环节中去。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干部法律知识的培训,尤其各级领导干部和掌握矿产资源审批权、执法权部门的干部应重点培训,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要及时解决规划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共同推进《湘潭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