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3]343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区从事公证专业工作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热爱公证工作,诚实守信,依法办事,遵纪守法,为积极推进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级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无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处分解除一年以后)。

第四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参加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公证员任职资五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4项:

1、对国内外公证理论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理论知识,能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指导开展公证理论研究工作,是单位主要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公证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工作成绩显著。

3、熟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能指导二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承担不低于2个专题的授课任务。

4、正式出版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专著、译著或公证专业论著1部以上;或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专业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论文8篇以上。

5、在国内外广泛地参加学术、经验交流活动,在全国公证行业享有一定声望,有1篇论文获国家级二等奖或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

第八条 二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经全国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5项条件中的4项:

1、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公证业务研究工作,是单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向重大疑难问题,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工作成绩显著。

3、精通公证业务,掌握同公证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组织、承担公证专题研究工作,能指导三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正式出版过法学专著、译著或合著出版过公证专业论著1部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论文5篇以上。

5、在区内外能广泛地参加学术、经验交流活动,在自治区公证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有l篇论文获自治区(部委)级二等奖以上。

第九条 三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在县级市行政区划内执业,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不含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地区)。取得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l、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区内外法学动态,积极参与区内外公证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2、具有比较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办理公证事项,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

3、能指导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业务工作。

4、正式出版过法学专著、译著或合著出版过公证专业书籍1部以上;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在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内执业,具有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不含地、州所在市及乌鲁木齐地区)。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后,任公证员助理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l、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一般的事项。

3、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

4、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法学论文l篇以上。

第十一条 公证员助理任职资格条件

l、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2、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询问。

3、协助四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4、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法学论文。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