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中心镇镇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1日

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动各地中心镇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省财政预算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中心镇规划编制经费的补助。为加强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镇应当从2003年起三年内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并编制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同步的近期建设规划。中心镇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 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三条 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安排范围是:粤东、粤西和山区的中心镇,及珠江三角洲地区2002年可支配财力低于3000万元的中心镇。

  第四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对粤东、粤西和山区的各中心镇规划编制的补助最高不超过该镇总体规划编制费的二分之一,对珠江三角洲地区2002年可支配财力低于3000万元的部分中心镇规划编制的补助最高不超过该镇总体规划编制费的三分之一。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费以该镇人民政府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总体规划编制合同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凡申请省财政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中心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把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落实地方自有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查和下达

  第六条 2002年以来完成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心镇,按以下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一)中心镇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1、镇人民政府申请省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报告;

  2、规划编制合同、规划成果及审查报告或规划批文;

  3、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中心镇规划经费的地方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县城镇申请规划补助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办理报批。

  (二)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中心镇规划成果及申请资料初审后,形成该市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正在开展或准备编制中心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一)中心镇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报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1、镇人民政府申请省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报告;

  2、总体规划编制合同;

  3、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中心镇规划经费的地方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县城镇申请规划补助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并办理报批。

  (二)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中心镇的申请资料初审后,形成该市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具体到镇)报省建设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建设厅根据当年各市申请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报告,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具体到镇),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建设厅。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省当年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省专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心镇规划编制的进度一次或分次拨给中心镇政府,但补助给县城镇的规划经费,由地级市财政部门参照以下程序向县政府核拨资金:

  (一)2002年以来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心镇,在按照《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在规划成果获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

  (二)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修编总体规划的中心镇,按照以下进度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分次拨给规划补助资金。

  1、完成规划纲要编制,并通过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后,先拨给中心镇二分之一的补助资金。

  2、规划成果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再拨给中心镇余下补助资金。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心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建设厅提交工作报告,并将经审批的中心镇规划成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中心镇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心镇规划主管部门和中心镇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省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任何形式的补助,直至取消该镇中心镇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违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中心镇规划经费的地方自有资金不落实,弄虚作假骗取省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直至扣回省的专项补助资金,而且今后省将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规划经费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