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四区一岛经发局、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传统的定额计价办法,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使用于同一工程。

  各地、各部门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1月6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1、总则

  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适用本办法。

  1.3 本办法包括“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

  2、工程量清单

  2.1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编制的拟建工程明细清单。

  2.2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3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基础。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3.2 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3 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预算定额规定进行编制。若需进行项目组合或分解,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4 清单编制时,遇现行预算定额缺项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对于无法完全预见、定义或详示,以至不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可作为“暂定项目”、“暂定综合单价”列入,并加以说明,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予以计算。

  3.5 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及表格形式详见《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和办理工程结算等内容。

  4.2 招标标底由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消耗含量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4.3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消耗含量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4.4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工程量调整和工程结算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合同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4.5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全部费用。

  4.6 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组成。

  4.6.1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

  4.6.2 措施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4.6.3 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划分详见《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中“措施项目一览表”。

  4.6.4 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4.7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组成,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但规费和税金不得参与竞争。

  5、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

  5.1 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5.2 合同对下列款项未作约定的,其工程量的变更按下列方法调整。

  5.2.1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有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依据招标文件和本办法,在中标后两个月内双方确认调整。

  5.2.2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的变化,由中标人或招标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5.3 除合同方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5.3.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5.3.2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5.3.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6、附则

  6.1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6.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