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株洲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株洲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市高致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 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 P A 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 I 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一旦疫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国家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10日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20000羽以上;

  (2)30日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50000羽以上;

  (3)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新毒型、被国家宣布为重度流行区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10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病禽5000羽以上;

  (2)30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病禽10000羽以上;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发病禽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区局部流行禽流感疫情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部门职责

  1、市畜牧水产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作好疫情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疫所需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及交通、电讯工具等。

  (8)评估扑疫所需全部费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处理预备队人员的培训工作。

  (10)协助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的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禽流感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所需资金,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切实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家禽及禽产品交易市场,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查处贩运、买卖病死禽的不法商贩。

  公安、武警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病禽扑杀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禽共患病)人群疫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疫人员防护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禽流感防疫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性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按规定程序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动物防疫站报告。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确诊。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县(市)区畜牧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同时将确认以后的疫情情况按规定迅速上报。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时,市动物防疫站要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措施的建议。同时按规定向省兽医总站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根据扑疫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资金,全力以赴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当发生二级疫情时,要立即将疫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除立即启动市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外,将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措施,进行扑疫。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一级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并由国家农业部统一指挥,组织进行扑疫。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二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动物防疫站设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紧急防疫所需的药品、器械等,并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疫苗。

  2、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建立紧急防疫所需的药品、器械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按目前情况,市及县(市)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分别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病禽扑杀、疫情处理及疫情监测所需基本经费50万元、10万元,以后根据扑疫需要再行增补。

  (三)技术保障

  1、根据禽流感防制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动物防疫站及县畜牧水产局实验室的技术装备,提高诊断监测水平。

  2、由市动物防疫站牵头开展对禽流感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项目的研究,对基层兽医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

  (四)人员保障

  1、市、县二级人民政府分别组建由畜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2、各县(市)区实验室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禽流感的监测和禽流感疫情的初步诊断。

  五、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附件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

  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附件4:封锁

  附件5:消毒

  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工商人员;

  (五)卫生防疫人员;

  (六)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半径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消毒;

  (二)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九)封锁哨卡消毒。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附件6: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1、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1、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2、消毒容器规格:20升、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疫苗及诊断试剂由市站贮备,其他由各县(市)区贮备,各级动物防疫部门每年应将贮备所需资金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纳入计划。

  (二)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