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采购种类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采购的组织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贷款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进行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昆明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部署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并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二)审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支付采购资金。

(三)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评估、分析政府采购的综合效应。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

(六)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

(七)受理供应商投诉。

(八)确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的任职条件,并负责资格认证和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监督、管理、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十)审核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方案,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十一)指导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办理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各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工作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的操作规程和具体操作方案。

(二)直接组织招标活动。

(三)登记管理供应商,建立专家库。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或询价采购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谈判和咨询。

(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六)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供应商的质询。

(七)接受各部门、各单位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八)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九)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各单位采购明细表。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采购种类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品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一)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不足5万元,但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单项采购项目金额虽不足5万元,但属于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各预算单位实行分散统一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以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项目的,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要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采购办的指导。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必须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的项目及所需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于每年5月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附采购预算);市财政局汇总批复各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后,再下达给各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委托市采购办进行集中采购前30日向市采购办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和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

采购人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若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项目只能采购一次。

购置计算机、网络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需向市信息办申请立项,并由市信息办批复;购置公务用机动车需向市车编办申请立项,并由市车编办批复。

第十五条 因采购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受项目采购条件所限,需要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填写《昆明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市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采购清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采购办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时,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程序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每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一式三份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于10月底结束,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于11月底结束,12月份原则上不再审批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 采购的组织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向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不高于投标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按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或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未成交人发出落标、未成交通知书,并退回落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落标原因不作解释。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在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或签订补充采购合同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但变更或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为持续供货合同的,其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向采购人缴纳不超过招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要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采购人应将填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清单)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由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采购计划,将资金划拨到市采购办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采购人使用其他资金并委托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于采购工作开始之前将资金划入市采购办“采购资金专户”,由市采购办按合同规定向供应商付款。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散采购,但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及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采购资金拨至采购人,再由采购人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使用其它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按先从预算外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使用预算内资金的原则支付,结余资金或指标由市财政局收回后另行安排。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及采购当事人实施监督,并受理有关对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和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进行有关市级政府采购的活动,都应当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行政监察。

第三十七条 公证机关依法对公开招投标活动、合同签约等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公证,维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办法的采购活动,并可能给国家、社会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市财政局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对中止采购后出现违约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市采购办应于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1年度的采购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昆明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略)

2昆明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略)

3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