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明确政府直属部门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现将《生态市建设市直部门职责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生态市建设市直部门职责任务

  一、职责任务

  (一)市计委

  1.将生态市建设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生态市建设项目库,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合理安排;积极向上级争取有利于生态效益型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2.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指导检查生态市工程项目建设,加快生态市建设进程。努力实现规划期内各县(市)城市化水平达50%(市本级55%);第三产业占GDP的比例达45%;人均GDP达2.5万元,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到1.8万元;恩格尔系数小于40%,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贫困人口比例低于3%等指标要求。争取至2010年,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3.具体联系抓好2~3个生态市建设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二)市经贸委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工业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指导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工业生产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依靠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以绿色、有机食品为重点的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建设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形成以资源节约型、科技先导型、质量效益型为基础的产业群和具有区域特色的生态工业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加速特色块状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工业经济总量,提高工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

  3.组织指导工矿企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节约和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引导企业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保标志认证;指导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促进工业领域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工业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规划期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计;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的比例达到20%以上。至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4.督促工矿企业实施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有效控制工业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不断降低。规划期内,工业废水、烟尘排放达标率保持在99%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50%以上。

  5.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开展“绿色企业”创建活动。

  6.具体联系1个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与抓好2 ~ 3个生态工业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三)市农业局(农办)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农业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建立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农业园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高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3.发挥生态、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养殖业结构,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安全监测和管理体系建设,使全市安全农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明显优势,逐步打入国际市场;继续建设和扩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增加品种和数量,争取主要农产品中绿色、有机产品的比重达20%以上,努力打造“浙江绿谷”。

  4.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推广农业生物防治技术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以沼气、太阳能为主的新能源。规划期内,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率达80%以上;化肥施用强度低于250公斤/公顷;规模化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秸杆综合利用率、农村污灌达标率达到100%;农业生产系统受灾损失率低于10%.

  5.组织协调“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指导各地加快下山脱贫步伐,争取在规划期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8000元,为生态市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6.具体联系抓好2~3个生态农业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四)市林业局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林业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全面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加强生态林业体系建设,继续落实与不断完善51.8万公顷生态公益林建设措施,构筑起稳固的“绿色屏障”,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稳步提高森林覆盖率,确保森林资源长大于消,做到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

  3.调整优化林业产业和林种结构,大力发展笋竹、水干果、药材等经济林和用材林,积极培育林业产业体系,发展丽水特色的林产工业和森林旅游业,努力提高林业资源的效益,促进林农增收。

  4.抓好全市的绿化工作,加快水系源头区的水源涵养林和江河、公路、铁路沿线“千里绿色长廊”的建设步伐,提高林分质量,打造“秀山丽水”。

  5.不断加强凤阳山——百山祖、九龙山、箬寮岘、望东洋湿地等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逐步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小区,提高管护能力,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发展。规划期内,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超过20%.

  6.强化检测检疫,努力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有效开展森林防火体系建设。规划期内,林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率保持在80%以上。

  7.加强林政管理,依法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森林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5%以上。

  8.具体联系抓好2~3个生态林业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五)市水利局

  1.根据生态市建设要求,修编流域整治和水土保持等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全面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继续加强城市防洪和小流域治理,建成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良好的水利保障体系。规划期内,以水土流失治理为重点的退化土地恢复率达90%以上。加快城市内河整治,努力构筑山水优美城市。

  3.抓好农田水利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全面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倡导建设节水社会,努力实现规划期内全市单位GDP水耗低于150m3/万元的目标。

  4.加强淡水养殖基地建设,积极推广稻田养殖,合理发展网箱养殖,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渔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增效增收。

  5.继续发展水电事业,抓好滩坑、开潭等一批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利枢纽工程,争取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达90%,逐步形成我省的“绿色能源”基地。

  6.认真开展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

  7.加强水政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0%以上。

  8、具体联系抓好2~3个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六)市国土资源局

  1.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协调各类规划用地的关系;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受保护农田面积达85%以上。

  3.督促矿产企业加强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做好矿山开发后的生态恢复工作,使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率)达90%以上;加快各类灾毁耕地的治理,治理率90%以上。积极引导发展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努力挖掘资源的附加值和利用率。

  4.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率95%以上。

  5.具体联系抓好1~2个土地保护、治理恢复的示范点和2~ 3个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矿区生态恢复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七)市建设局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城镇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城镇建设规划的完善修订,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城镇体系,促进人口与生产要素的合理集聚,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规划期内,各县(市)城市化水平达50%以上(市本级55%)。

  3.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供水能力和水质达标率;加强城市(镇)绿化、美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良好的人居环境。规划期内,城市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均达100%;各县(市)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2m2/人(市本级为11m2/人);城市生命线系统完好率80%以上。

  4.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不断完善排污系统,逐步建设各县(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增强城市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规划期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市本级70%以上)。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集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等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5.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并努力通过达标验收。

  6.具体联系抓好2 ~ 3个生态城乡建设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八)市旅游局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旅游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围绕“生态、休闲、养生”主题,进一步整合山水、民俗、文化、自然和历史等旅游资源,积极合理发展生态旅游,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建设具有生态旅游特色的景区,大力拓展旅游市场,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把丽水建设成集度假养生、科学考察、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生态旅游胜地,逐步融入“长三角”旅游圈。

  3.加强生态旅游宣传教育,做到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使旅游区的环境达标率保持100%.

  4.组织开展旅游区(点)的国家质量等级评定和宾馆饭店的“绿色饭店”创建活动。

  5.具体联系抓好2~3个生态旅游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九)市科技局

  1.按照《生态市建设规划》,修订完善《丽水市“十五”科技发展计划及2020年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生态市建设需要,组织协调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攻关,积极开展实用新技术和高精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发挥科技对生态市建设的支撑作用。

  3.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扩大科技交流、合作和交易,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深入持久开发科普教育,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密集与劳动密集结合型的转变。

  4.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参与生态市各领域建设的积极性。

  5.积极开展以沼气、太阳能等为重点的农村新能源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推广节能技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规划期内,农村生活用能中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

  6.具体联系抓好2~3个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建设生态市、新能源开发应用的示范点,并总结推广。

  (十)市文体广电局

  1.编制生态市建设生态文化发展专项(子)规划,并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文体广电事业,加强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开展以生态市建设为主题的文化艺术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筑具有丽水特色的生态文化内涵框架,将生态文化有机融入经济社会环境各个层面,促进生态市建设不断深入。

  3.继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生态文明观和文明发展观,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

  (十一)市环保局

  1.根据《生态市建设规划》,修订完善《丽水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远目标》,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和长效管理,确保工业废水、废气(烟尘)、噪声等污染源达标率99%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在80%以上。

  3.组织实施“碧水、蓝天、清静、绿色”四大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城市(镇)环境综合整治,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深化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地表水功能区的统一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经济发展。全市地面水、城乡空气、城市(镇)噪声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争取达到国内同类型地区先进水平。至2010年,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等七项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标准。

  4.组织协调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并努力通过达标验收。

  5.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探索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和生态破坏现象,进一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生态市建设,实现“秀山丽水,浙江绿谷”保驾护航。

  6.坚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评价率、执行率保持100%;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5%以上。

  7.引导、支持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及环境标志认证;加强发展绿色、有机食(产)品的环境监测,指导有机食(产)品的生产与认证,努力促进我市产品打入大都市、推向国际市场。

  8.具体联系抓好2~3个生态示范点,并组织推广。

  (十二)市教育局

  1.加快发展教育事业,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提高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素质。

  2.高标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段教育,使县(市、区)初中教育普及率达99%以上,全市高等教育入学率达30%以上。

  3.组织指导各学校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努力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超过85%,增进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

  (十三)市卫生局

  1.制订完善医疗卫生规划,发展城乡卫生事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提高食品、公共场所的卫生合格率。

  2.继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确保各县(市、区)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100%,改善农村人居卫生环境。

  3.按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固废的集中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并争取通过考核验收。

  5.组织指导开展“绿色医院”创建活动。

  (十四)市计生委

  1.制订生态市建设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低生育水平,搞好优质服务,提高人口素质,确保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6‰,逐步缓解人口增长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五)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抓好政策落实,扩大招商引资,努力吸引各类投资者进区兴业,推进产业集聚,实现工业经济集约化发展,不断壮大市区块状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加快把开发区建设成城市发展的功能区,推动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2.加强园区内功能布局的合理规划,促进行业集中布点、集中发展,集中治理“三废”、达标排放;引导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促进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工业废物的循环使用,全面提高工业产品竞争力和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

  3.开展园区生态化改造,加大园区企业的生态文化建设,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企业”创建活动,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十六)市交通局

  1.组织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大力发展交通事业,提升道路等级档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2.重视交通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恢复、改善工作,切实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引发地质灾害;加强公路特别是高速、国省道边沿的植树绿化,提高沿线生态环境质量,努力构筑绿色通道。

  3.改善路段条件,努力降低交通伤亡事故,有效防止危险品、污染物运输肇事对环境的影响。

  4.协助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交通噪声和尾气污染管理。

  5.具体联系抓好1 ~ 2个交通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试点样板,并组织推广。

  (十七)市统计局

  1.发挥统计工作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作用,客观反映生态市建设各领域、各时期指标完成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生态市创建各阶段,提供优良服务。

  2.根据生态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统计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暂时未列入统计序列的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并建立年度内部统计资料,反映创建成果。

  3.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生态市建设进程中的指标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充分发挥统计的指导性作用。

  (十八)市财政局

  1.发挥地方财政对生态市建设各领域的投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对欠发达地区和生态市建设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2.牵头制订生态市建设的投入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筹措各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资金,加大对环境整治、生态公益林建设、天然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在示范点建设、重大科技攻关、乡村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和生态市建设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生态办工作经费,努力使环保投资指数超过1.5%.

  3.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划期内,实现全市年人均财政收入达3800元的目标。

  (十九)市工商局

  1.加强市场管理,健全市场服务体系,促进三产发展。

  2.加强引导和服务,促进个私企业推广高效、低耗、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积极发展充分利用资源的加工业。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障食品安全。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查处国家明令禁止制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等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禁经营珍稀野生动物的非法活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查禁国家明令禁止外来危害物种进入我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市公安局

  1.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安全环境;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社会噪声与交通干线噪声超标的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2.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伤亡事故;加强交通巡查,有效防止危险品、污染性物资运输肇事对环境的污染。规划期内,城市生命安全线系统完好率达到80%以上。

  (二十一)市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意识。

  (二十二)市监察局

  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认真履行生态市建设和依法保障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的职能,对违规者实行责任追究。

  (二十三)市法制办

  1.加强生态市有关法制、政策研究,建立、完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规章制度;协同生态办统一监督和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保护生态环境的执法工作。

  (二十四)市生态办

  1.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协同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全面实施。

  2.协助抓好生态市建设工程项目库的建设,并督促分期分批予以实施。

  3.拟订县(市、区)政府的生态市、县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并协助组织督促、检查和年终考核。

  4.协助确定生态市建设各领域示范点和环境优美示范乡镇村,督促、指导示范点与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进一步巩固原有生态示范点建设,并按照生态市建设的新要求,创建一批新的精品亮点;总结示范点与示范乡镇村的经验,组织推广,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5.指导“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等创建活动。

  6.组织协调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和联合执法等活动。

  7.做好生态市建设的参谋工作,为领导小组提供可靠情况和决策依据;处理生态市建设日常工作。

  8.协同各部门开展有关政策研究,探索有利于生态市建设的政策,积极争取各级的支持。

  二、工作要求

  (一)纳入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生态市建设这一战略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规划》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生态市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二)形成部门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在生态示范区创建中形成的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举全力开展生态市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别确定生态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立项目库;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以大投入、大建设促进大发展,加快生态市创建进程。

  (四)抓好典型示范。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选准选好示范点,按照“有目标、有计划、有投入、有措施、有成效”的五有要求,巩固提高原有示范点,抓好生态市建设示范点,不断总结经验,组织推广,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重视政策研究。认真研究和用好、用足现有政策,特别是国家、省对欠发达地区、重点山区、水源涵养保护区的支持政策,组织力量积极争取政策性扶持。积极探索生态市各建设领域的有关政策,争取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等。

  (六)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对生态市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继续发挥各部门特别是宣传和新闻单位的主渠道作用,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市民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市建设。

  (七)开展各类创建。依照生态市建设的发展要求,分阶段开展国家卫生城市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并且各县(市、区)的生态县建设也将在不同时期分别通过考核验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有序推进,确保阶段性任务的圆满完成,为顺利推进生态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八)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工作,继续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本部门的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制订工作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实行年度汇报考核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生态市建设和分阶段开展的重要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作出汇报。生态市建设工作继续列入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