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00810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蒙藏学生在台升学临时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之一、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之二、高级中学法第三条之一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办法升学之蒙藏学生,其身分认定依蒙藏族身分证明条例之规定办理,并应经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大学办理蒙语或藏语甄试合格。

第3条 大学受托办理蒙藏语甄试,应组成蒙藏语甄试委员会。

蒙藏语甄试及格基准、甄试范围、参加甄试资格等规定,经蒙藏语甄试委员会拟订后由大学定之,并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4条 蒙藏语甄试每年以办理一次为原则,甄试合格成绩有效期间为二年。

第5条 蒙藏学生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考试,除研究所及学士后各系招生不予优待外,其优待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考高级中等学校或五专:

(一)参加登记分发入学,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前目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参采国民中学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三)达录取标准者,于学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额分别外加。

二、报考四技二专或二技:

(一)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前目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达录取标准者,于学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额分别外加。

三、报考大学:

(一)参加考试分发入学,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前目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达录取标准者,于学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额分别外加。

第6条 依本办法升学经查有冒籍情事或资格不符者,应由学校依相关法令开除其学籍,并议处有关人员。涉伪造文书等违法行为者,并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依本办法升学之蒙藏学生经录取注册入学后再转校(院)、转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办法之优待;经录取后再重考者,亦同。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