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我委制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劳动争议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接受社会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审理行为,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在本委开展公开审理试点。为使试点工作有章有循,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受理的案件实行公开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均可以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新闻媒体可以对案件公开审理全过程跟踪采访和公开报道。

  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均可持有效身份证明到仲裁委员会查阅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开庭审理前3日,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仲裁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条 参加旁听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参加旁听。

  第六条 集体参加旁听人员超过10人的,应当提前5日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开庭场所。未提前预约而旁听席已满的,后申请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开庭场所。

  参加旁听人员按照登记顺序先后进入开庭场所,旁听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旁听席数目。

  第七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后方可对案件审理进行采访或公开报道。需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或仲裁庭协助或配合其工作的,应当提前2日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进入开庭场所。

  第八条 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有权责令其退出开庭场所。

  第九条 以下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公开审理:

  (一)涉及当事人隐私的;

  (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的;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实行公开审理。

  第十一条 具备公开审理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旁听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申请旁听的案件名称申请人声明:已经知晓旁听纪律并同意遵守:1、参加旁听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本委办公室申请登记;2、10人以上参加案件旁听,旁听人员须提前5日向本委办公室预约,以便安排开庭场所。未提前预约而旁听席满的,申请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开庭场所;3、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不得喧哗、吵闹,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或实施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鼓掌,不得随便进出开庭场所;5、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手提电脑等通讯工具;6、违反仲裁庭秩序的,仲裁员有权警告、制止,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情节严重的,可令其退出开庭场所或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申请人签名:

  承办人意见 审批意见注:(1)申请旁听时应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2)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声明一栏内容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