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了社会信用环境,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建立完善全市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全过程预防拖欠工程款新机制

  预防拖欠工程款,必须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项目法人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立项审批、开工前审计、施工许可、行政追究等环节,建立全过程的长效监管体系。当前要严格执行四项制度:

  (一)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度。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于有超规模建设、超标准建设、抽逃挪用建设资金、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其责任。属于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机关查处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执照)等相应处理。

  (二)严格计划立项审批和开工前审计制度。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计划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在下达计划前,要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资金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规划部门重新审批。未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审计部门要按照投资计划,审计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各项申办手续的完备性和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对审批手续不完备、超计划投资、当年度投资资金未到位、资金来源违规、资金无保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发开工审计意见书。

  (三)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规划、审计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开工审计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未提交资金审计证明,或被查实有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予颁发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同时要严格开发项目担保制度,开发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提交有关担保证明(保函),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严格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制度。计划、规划、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对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建设单位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继续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日常监管机制的同时,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完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1.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各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格总、分包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是其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责任人。

  总承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专户足量储备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做好工程签证、递交结(决)算报告、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无故不审计、不结算、不拨付工程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负责筹措资金,做好工人工资发放前资金准备。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分包企业进行人工费结算并拨付分包款。调解处理分包企业内部工资结算纠纷,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前置有效措施,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工程分包企业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拖延工资发放。因分包款不到位而影响工资发放的,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该停工的停工,该起诉的起诉,并同时向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3.严格农民工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总承包企业必须将所承接工程的分包款及工人工资支付、专项资金储备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每年11月至第二年1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季(月)后5日前。

  4.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执法,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将有故意拖欠、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而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责令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并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对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曝光。

  建设部门要强化劳务分包资质管理,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及工程信息。要将企业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公开电话,针对不同情况,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

  属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仲裁部门要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

  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上访或突发事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2.各施工企业必须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构,设专人负责接待工人投诉上访;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接待、不处理,推诿扯皮;要建立值班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通讯畅通。一旦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端的责任,总承包和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

  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