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江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万州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万州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区法律援助制度自1999年建立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上级各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今年,市委、市政府把“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万件以上”列为全市八大“民心工程”项目之一,并出台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也十分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多次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为贯彻好《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对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为依法治区和万州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03年法律援助工程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具体目标为:

  (一)全区建立完善4个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区级一个,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各一个)。要进一步加强已建立的4个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抓紧完善。要建成便民利民并方便残疾人进出,办公设施齐全,人员编制落实,经费保障到位,队伍素质较高,规章制度配套,工作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心。

  (二)严格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法律服务。以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依托社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主干力量并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案件任务数。

  (三)法律援助中心由政府设立,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职能。

  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编制,应为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编制数额要本着与法律援助业务开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律师资格。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原则上应将法律援助中心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开展对外接待。

  (五)法律援助中心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划拨,专款专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六)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所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万州区法律援助办法》,严格坚持“四统一”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进一步规范案卷归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按照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目标任务,任务分解如下:

  1、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龙宝、天城、五桥法律援助中心分别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件、100件、40件。

  2、各社会律师事务所在册执业律师,每人办理1至2件法律援助案件(与年检注册挂钩)。

  3、公证处每人办理1至2件免费的公证法律援助案件。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办理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八)实施法律援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部署。各项工作内容,特别是案件办理要贯穿始终。今年工作任务安排,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6月上旬完成)。要求做到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办公场所和接待窗口,逐步配备充实人员,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商定人员编制、经费预算等事项,拟定实施方案。

  2、实施阶段(6月中旬到9月底)。核定编制,配齐人员,经费预算落实到位;选定办公用房,完善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案件办理达到今年目标任务的90%;建成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6—7月要进行中期自查和抽查,及时查漏补缺。

  3、验收阶段(10月—12月)。全面完成法律援助目标任务。11月底前由三区自查总结上报,12月中旬区司法局会同区协办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验收,总结上报区委、区政府,并作好重庆市委、市政府的迎检工作。2004年初召开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大会,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保证措施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法院、区编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司法局内。领导小组将代表区委、区政府不定期地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要通过报社、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援助工程,使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规章办法、工作程序和机构布点、工作场所等,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这一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办案经验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先进事迹搜集整理,宣传报道。

  (三)加强队伍建设。法律援助工作实施需要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队伍。各地要严把进人关,对新进人员认真考核,必须是思想业务水平较高,具备资格条件的人才能进入法律援助中心。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三比”(比服务形象、比服务质量,比工作效果)活动,促使他们努力学习,强化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技能,热情耐心地搞好接待咨询等项服务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各种案件,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服务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工作目标任务,为保护我区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