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促进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1.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现有的国家和省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通过包括网站在内的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简化操作手续,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民营企业举办进出口综合业务培训班。

  2.国家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省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科技兴贸专项资金、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反倾销应诉资金等。

  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就以上政策申请扶持。

  二、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对外合作

  3.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凡具备出口产品生产能力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外经贸、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有关部门,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手续。民营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有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审核并报国家商务部核准登记。

  4.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制定。

  5.民营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境内大型国际商品交易会,在摊位安排上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尚未达到申请摊位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如其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优惠待遇。

  6.民营企业申请进出口配额商品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原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经批准改制为民营进出口企业,其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可转移到新企业名下。对一贯守法 经营、出口业绩良好、有品牌的民营企业,给予出口配额的扶持。

  7.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权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8.简化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手续。民营企业在已建交的非热点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除外)设立生产企业、贸易公司(机构),由省外经贸厅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深圳市外经贸局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地企业的核准手续。

  三、改进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9.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民营出口企业,海关部门给予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捷通关、上门验放、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服务。民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在合同备案、深加工结转、合同核销等环节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实施“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监管办法。

  10.帮助民营企业及时解决在进出口环节中涉及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给予“绿色通道”、免检等待遇;积极为民营企业名特优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标记保护,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指导民营企业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应对突发事件。

  11.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在进出口核销管理中享受与其他中资企业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通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无障碍通道,实行按需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相关证明。除特别规定外,民营企业的每笔进出口收付汇不必事先均到外汇局办理,只需在其开户银行办理。符合条件但无自有外汇的民营企业可购汇向境外投资。

  1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外向型民营企业较为集中、风险管理较为规范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权限;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中担保完善的外向型民营企业的授信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有选择地扩大授信转授权的品种范围,灵活运用承兑、贴现、打包、押汇、授信开征等多种融资形式,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笼和周转。

  四、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13.民营企业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暂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市,申请人仍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是外省、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并办有半年以上暂住证的人员,因商务申请因私护照的,凭所在企业意见和身份证、暂住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征求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意后,给予批准发证。

  14.民营企业人员申请3个月以下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办理,凭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口的提供暂住证)和单位意见向企业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1年以上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条件审批和报备办证制度。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备案获批准后可办理1年或3年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15.民营企业因商务邀请境外人员办理入出境、居留手续。外国人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办理“F"签证(访问签证)。所邀请的外国人为高层次人才的,可凭相关证明文件,按照实际需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有效”F"签证。台湾居民可凭民营企业邀请函申请办理1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证。

  附:

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网站地址

  商务部:www.mofcom.gov.cn

  省外经贸厅:www.gddoftec.gov.cn

  省中小企业局:www.gdsme.com.cn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www.gdciq.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www.safe.gov.cn/440000/guangdong.htm

  省财政厅:www.fec.com.cn/gd

  省工商局:www.gdgs.gov.cn

  省外事办:www.gdfao.gd.gov.cn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www.gdcrj.com

  省知识产权局:www.gdipo.gov.cn

  省质监局:www.gdqts.gov.cn

  省贸促会:www.getgd.net